关于2016年青河县山村幼儿园聘用志愿者的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学前教育发展步伐,解决农牧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问题,实现学前教育全覆盖,特制订青河县山村幼儿园聘用志愿者的方案。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新疆青河县户籍,原则上在山村幼儿园办学点所在村居住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应(历)届毕业生(含成人高校普通计划毕业生);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聘用范围:
1.受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2.近3年来,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热爱幼教事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良好,工作态度端正,服从领导安排;
3.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4.招聘岗位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是幼师、学前教育类专业或师范类专业、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招聘岗位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学历(大中专学历仅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入学,在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取得的学历,含普通大中专教育专升本学历、“3+2”高职专业学历、成人高校普通计划毕业学历);
6.招聘岗位汉语水平或普通话水平要求:
(1)母语非汉语报考人员具备HSK5级及以上或MHK三级乙等及以上水平,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2)具备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母语为汉语报考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招聘领导小组对汉语水平或普通话水平进行测试,不合格者不予以聘用。
7.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以招聘简章公布报考条件为准。
三、招聘岗位
岗位见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符合岗位报名条件的考生,到当地乡镇中心校填写《青河县山村幼儿园聘用双语教师报名表》。考生必须确认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编造虚假信息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每个考生只允许选报一所村级学前社会力量办学点,不得多报,多报无效。
报名时间:2016年3月17日--2016年3月21日
报名地点:当地乡镇中心校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当地乡镇纪检部门和乡镇中心校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持:(1)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母语非汉语的考生须携带HSK5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或MHK三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书在有效期内),母语为汉语人员须携带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资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报考资格,结果现场告知考生。
四、招聘形式及内容
(一)招聘形式
考核以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进行。
(二)招聘内容
1、笔试(50分):考查考生对汉语知识和幼儿教育相关
专业知识的掌握及其应用程度。《青河县山村幼儿园聘用志愿者笔试试卷》由乡(镇)纪检委和中心校统一命制,试卷用汉语命题并使用汉语答题,试卷满分100分。
笔试时间:2016年3月23日上午12:00-2:00
笔试地点:当地乡镇中心校
2、面试:汉语口语测试和幼教专业技能测试两部分进行。
汉语口语测试(30分):由教育局具体负责,测试方法现场抽取一段汉语短文进行朗读,考查汉语口音是否标准;面试考官进行提问,考察考生对汉语的理解能力。时间5分钟。
幼教专业技能测试(20分):考试形式分为自弹自唱、舞蹈、简笔画三种类型,自选一种。时间10分钟。
五、公布总成绩
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面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计算总成绩。
六、体检、政审
体检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和总成绩排名确定,并到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复查费用由考生承担。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政审,派出所等部门提供证明。因政审不合格,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该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公示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确定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结果全部合格的人员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教育局、各乡(镇)政府、乡镇中心校和山村幼儿园办学点进行公示。
八、聘用
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聘用人员名单,由各乡(镇)政府审定后,由乡镇政府或山村幼儿园所在村委会签订聘用合同,一学年一聘。聘用者一旦聘用吃、住、行费用自理,月薪1200元/月。
九、岗前培训
由教研室、学前教育管理中心组织为期不少于3天的新招聘教师岗前培训。
十、监督及其它要求
各乡(镇)纪检部门对招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乡(镇)牧业寄宿制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事,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