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时间: 2016年3月25日。(3月25日上午9:00至11:30报名及资格审查,25日下午14:30考试考核)。
招聘地点:云南省大理大学,考试具体地点以学校招生就业处公布的为准。
招聘方式及程序: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社局、县人大、县政协和用人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招聘考核小组,到云南省大理大学设点进行现场考试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1、报名。考生在云南省大理大学所设的招聘点进行现场报名(非本院校的考生,只要符合招聘条件,均可报名)。报名所需材料:(1)2016年毕业生证明(学校证明需说明姓名、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历、学位等,并盖有学院或学生处公章);(2)个人推荐表、本人身份证、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证明及奖学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3)本人在大学就读期间的学习成果、专业作品及其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4)岗位要求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考者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隐瞒真实情况不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录(聘)用资格,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2、报名资格审查。招聘考核小组对所有报名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是查阅考生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情况,并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求职动机与拟聘职位匹配性等。报名资格审查结束后,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挑选出品学兼优的考生进行考试考核。
3、考试考核方式。采取现场提问医学基础知识方式进行。时间为15分钟。
4、成绩计算。总成绩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小数)。由考核组考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小数点后面保留两位小数)。
5、确定引进人员。根据考试考核情况,在考试考核合格的考生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若拟聘用人员中自动放弃,从考核合格的考生中,高分到低分进行依次递补。
五、考试题本的制作
1、考试题本的制作,从开始到考试结束,必须严格保密。
2、每个岗位参与命题的人员不少于2人,按1:2的比例从备选人员中随机抽取,实行封闭管理,监人员负责监督直至考试工作结束方可解围。
3、每个岗位考试题本准备3套,让考生代表抽取1套作为本场考试的题本。
4、考试题本一经开封启用后,不得再作为本次考试的题本重复使用。
六、成绩公示
经考试(考核)后,对考生的成绩,统一在红河人才网上公示。
七、录用和管理办法
(一)拟聘人员确定后,由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或登记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认证报告和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复审通过的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核(政审)工作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体检、政审(考核)不合格的,从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资格复审和体检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未接到不良反映的,报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资格复审、体检、政审不合格或相关证件材料不齐全者取消录用资格。
(三)录用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录用人员,与县教育局或县人社局签订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协议。
(五)录用后,不按时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凡以公告、电话、通知等形式通知考生进行体检及其他事项时,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责任自负。
八、纪律
1、紧缺人才招聘工作,严格按《红河州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认真执行。
2、招聘引进紧缺人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公开招聘的有关纪律规定,杜绝弄虚造假。若发现影响公平、公正,违纪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向红河县纪委、人大反映,也可向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3、考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参加考试,必须实行回避。
4、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报本人抽签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父母姓名等信息,违者考官对考试成绩酌情扣分。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考生的考试成绩。
5、监督人员负责保管参与考试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对命题使用的电脑、磁盘、复印机的保管,监督命题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本简章由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红河县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73—4623853
红河县教育局联系电话:0873—4621650
红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联系电话:0873—4621360
红河县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873—4621344
红河县水务局联系电话:0873—4621500
红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