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过程分为面试考核阶段和实地考察阶段。
1、面试考核。接到领导小组通知面试考核通知后,在面试考核前,报考者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科研成果、相关任职证明材料;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证明、表彰证明、在职单位和主管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上述材料不全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应聘人员面试资格。逾期不参加面试考核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面试内容及形式:此次面试由微格化教学及答辩组成,其中微格化教学占面试成绩的60%,答辩占面试成绩的40%。面试时间及地点待定。
考核招聘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成立面试考官小组,人数为7人。面试时,主要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由考官根据面试评估量化评分标准对各个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打分。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达合格分数线者不予聘用。
2、实地考察。面试结束后,将根据各个招聘岗位的面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1:1的比例,确定入围实地考察人员名单,考核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应聘者进行实地考察。考察采取量化考察和定性考察方式相结合,其中量化考察参照东方市招聘专业人才考核量化测评项目进行考察;定性考察主要是考察拟聘人员的计划生育等情况。量化考核达不到60分的,取消聘用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体检。实地考察合格者将入围体检,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0年修订)、《公务员聘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2010年修订)等规定组织体检。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者,从知道体检结果3天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对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或自愿放弃者,不予聘用。
(六)公示。综合面试考核、实地考察、体检结果和情况,按照好中选优、人岗相适的原则,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东方市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为维护应聘人员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佐证。
(七)选岗。此次招聘采取按科目统一招聘,再根据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序后,在招聘岗位数内,拟聘人员可结合个人意愿依次选岗。
(八)审批聘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将对确定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填写《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花名册》, 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报考前,已有工作的在职人员,可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五、政策待遇
(一)福利待遇
1.引进的人才纳入我市财政全额预算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工资待遇按当前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期间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
2.引进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市政府拨付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正高级职称8万元、副高级职称5万。
3.引进的人才由市政府提供一套99平方米的住房(人才公寓楼未建好前先提供每人一套60平方米的公租房免费居住)。个人连续在本市服务10年以上﹙含10年﹚或夫妇俩(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连续在本市服务5年以上(含5年)的,房产权归夫妇所有,服务时间以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
4.已婚的夫妻一方或未婚的父母不在本省的,用人单位给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交通费,最高金额3000元(凭票据报销)。
5.引进的人才,其随迁配偶的户口及子女的户口、就学等问题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解决困难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引进的人才要求将配偶调到我市工作的,可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到相应单位就业。一是随迁配偶属于公务员的,在符合编制空缺且人岗相适要求的前提下,可商调到相应的公务员单位工作;二是随迁配偶属于事业编制人员的,在符合编制空缺且人岗相适要求的前提下,可商调到相对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三是属于国企正式职员的,在符合编制空缺且人岗相适要求的前提下,可商调到市属企业就业;属于上述三种类别以外的人员,可参加企业招聘会,帮助其通过市场方式解决。
6.用人单位应鼓励引进人才开展相关科研活动,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7.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健康状况,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二)管理使用
引进的人才实行聘期工作目标管理,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引进人才的聘用资格。五年聘期内,当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下一年度将不得享受探亲交通费、科研经费等优惠待遇;年度考核累计三次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期满后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取消其享受住房待遇等相关优惠资格的或不再与其签约续聘;年度考核累计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取消其享受住房待遇等相关优惠资格或提前解聘,并退还已享受安家费。不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引进人才,未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辞职或到市外工作;不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引进人才,因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辞职或到市外工作的,取消引进人才的聘用资格和住房待遇等相关优惠资格,并退还享受的安家费等福利待遇。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东方市教育系统2016年考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东方市教育系统2016年考核招聘专业人才岗位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