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事劳动局
关于瓯海区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师源质量和整体素质,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共115名(其中公派民办中小学3名、公派民办幼儿园5名),具体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2。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 招聘范围和对象
1. 温州市区生源(高校入学前户籍属现鹿城、瓯海、龙湾辖区,下同),或温州市区户籍(
2. 在瓯海区民办中小学任教且由瓯海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满2年、或在瓯海区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连续任教满3年的现任教师(时间均计算到
(二) 招聘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有志从事教育工作;
2.
3. 具备与招聘岗位相应的学历、专业、资格等要求的条件。
三、报名要求
(一) 报名时间:
(二) 报名地点与形式:瓯海区教师发展中心(地址:将军桥兴海路3号),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
(三) 报名材料:报名时提交由本人填写的《瓯海区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附件3),可从瓯海教育网(www.ohedu.net)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两张近期一寸彩照、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生报到证、学历证书(应届生可暂凭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教师资格证书(师范类毕业生尚无教师资格证的须带普通话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在瓯海区民办中小学任教且由瓯海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满2年、或在瓯海区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连续任教满3年的现任教师,须提供任教民办学校(幼儿园)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及连续任教的有效证明(工资册)。
(四) 资格审查: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符合条件者名单将公布在瓯海教育网公告栏,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
每位报考对象只能选报一个学科岗位。同一学科岗位的初审符合条件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2:1比例的,将按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或不开考;不开考学科的报考对象,可在招聘计划调整后3天内改报。
四、招聘程序
1. 笔试。由瓯海区教育局组织笔试,笔试内容为相关学科专业知识,不指定参考书目和范围。满分为100分。
2. 技能测试。对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教育技术、中职专业课学科、学前教育的对象进行技能测试,测试内容见《瓯海区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技能测试要求》(附件4)。满分100分。
3. 确定入围试课对象。对有技能测试的学科按笔试成绩×40%+技能测试成绩×30%,其余学科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根据各学科岗位招聘计划数1:1.5的比例(按四舍五入计算)确定入围参加试课的对象。若出现末位同分的,则同分者均确定为入围对象。
4. 试课。采取课堂试讲的形式,准备90分钟,试讲15分钟。主要考查教学设计能力、掌握教学内容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等。满分为100分。
笔试、试课、技能测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5. 总成绩计算。
(1) 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教育技术、职业学校专业课、学前教育等学科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测试成绩×30%+试课成绩×30%(精确到两位小数,下同);
(2) 其他学科总成绩=笔试成绩×50%+试课成绩×50%。
6. 录取。坚持宁缺勿滥、择优录取的原则,凡试课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的,一律不予录取;试课合格的,根据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按学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体检对象。如末位总成绩相同的,则分别按试课、技能测试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体检对象;若出现各项成绩均相同的,则另行加试。
申报公派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根据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入围体检对象。申报公派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必须达到申报学科入围体检分数线,若上线人数超过招聘计划数,则另行加试。
7. 体检。对入围体检的对象,由瓯海区教育局组织体检。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体检费自理。体检不合格的,其空缺名额不予替补。
8. 择岗。为体现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凡招聘计划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对体检合格者采用电脑随机摇号的方法,落实聘用学校和岗位。公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入围对象,原则上直接派到原任教学校(幼儿园),或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9. 考察。考察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
10. 公示。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名单在瓯海教育网上公示7天。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其空缺名额不予替补。
11. 聘用。根据择定的岗位,有关对象与聘用学校(幼儿园)签订试用期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续聘资格。聘用人员在一年试用期内考核合格、但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允许其延长试用期一年,如第二年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则取消其续聘资格,并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对象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合同,服务期不少于五年(含试用期),其中公派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服务期不少于八年(含试用期),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要求流动(除工作需要外)。
五、其他事项
1. 被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必须于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对象不按时办理聘用手续和报到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其空缺的名额不再替补。
2. 招聘过程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邀请区监察局监督,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 其他未尽事宜将及时在瓯海教育网公布,请报考对象注意上网查阅。
4. 本公告由瓯海区教育局、瓯海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瓯海区教育局政工科88598182 88597896
监督电话:瓯海区教育局监察室88597998
附件:1. 瓯海区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计划数和岗位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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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