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一、申请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3.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三、信息系统开放时间
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为10月8日至25日,信息系统在法定工作日8:30—20:00期间开放;各级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时间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确定。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国考合格人员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后续查询。申请任教学科时须与教师资格考试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按照《考试方案(试行)》规定,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后续查询。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国考合格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社会人员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学历认证报告等。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时应依序装订成册。
3.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相关政策
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仅面向高校聘任教学人员,认定工作安排由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另行通知。
2.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另需增加《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相关项目。
3.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如申请对应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种类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
4.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毕业生如以本科学历申请教师资格,以本科入学时间为准。
5.自2015年起招聘的特岗教师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者,需在3年服务期内自行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吉林省教育厅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