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2015年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及《关于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明电〔2012〕251号)等文件规定,经县编委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共33名,现就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年龄35周岁以下;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符合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详见《平远县2015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信息表》(附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31日共三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平远县教育局二楼人事股(平远县大柘镇教育路24号)。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双面打印,可在平远县人社网下载),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士证、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一寸彩色免冠近照2张;在国有企业、县外事业单位工作的应聘者,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考务费共90元。
4、资格审查:由平远县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考试。
(二)报名要求
1、我县现有在编人员不得参与报考。
2、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专业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5年版)》;报考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3、根据有关规定,对在2012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报考时笔试成绩加10分。符合相关条件的考生凭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报考,报名表中注明服务的基层项目名称、合格证书编号,现场报名时还应提供相关服务证书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逾期未提供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4、报考年龄的计算日期截止至2015年7月31日。
三、考试
(一)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
1、笔试
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从事事业单位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考试内容主要为综合知识能力、公共基础知识或岗位相关知识能力等。
笔试成绩按100分计算,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笔试成绩相同时,视为该岗位面试并列。
2、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面试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适应岗位的专业素质及潜能进行综合测评。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及笔试准考证原件。
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领取准考证时间、笔试成绩、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等都将在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平远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四、聘用办法
1、录取顺序:每个职位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遇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者:(1)学历高者,(2)职称高者,(3)笔试成绩高者。
2、体检:体检由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平远县教育局具体落实。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须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4号)执行。如遇体检不合格者,按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依次递补。
3、考察: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考察内容为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并对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考察不合格的取消拟聘资格。
4、公示: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分别在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平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平远教育信息网公示7天。
5、聘用: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教育局报人社部门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五、相关事宜
1、应届毕业生报考的,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符合报考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2、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自己的成绩有异议,应在成绩公布的三天内,向平远县人社局提出查分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凡弄虚作假取得聘用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五年内不得参加我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4、被聘用人员不按规定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5、被聘用人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享受公办教师待遇;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
6、被聘用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服务五年以上,聘用期间个人违约解除聘用关系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7、本公告由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远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远县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