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第三小学2015年教师招聘公告
根据砚山县第三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砚山县教育局批准,决定面向全县小学公开招聘教师,现将招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遵循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
参加教育工作三年及以上的我县在职在编小学教师,特岗教师须工作年满三年(由所在学校提供证明)。
三、招聘岗位设置
招聘小学教师13名,招聘岗位设置如下:语文教师6名、数学教师6名、美术教师1名。
四、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服从学校管理和工作安排。
3.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坚持正常工作。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受过县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参加过县级及其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课堂教学竞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年龄可放宽到38岁(197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5.确定为拟聘用的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县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达不到办理教师资格证规定体检标准要求的,不予聘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1.具备小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2.大专及以上学历(不含在读大专)。
3.普通话等级:二级乙等及以上。
4.在近三年的履职考核中达合格及以上等次。
5.岗位要求
(1)语文、数学岗位:具有小学语文、小学数学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性格开朗、活泼,兴趣爱好广泛;
(2)美术岗位:美术专业毕业,有较强的专业基本功和儿童绘画教学辅导能力,具有计算机作图能力,性格开朗、活泼,兴趣爱好广泛。
五、招聘程序
(一)公告
公告时间:2015年7月14日—2015年7月20日。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7月20日、21日,报名截止时间:7月21日下午17:00。
2.报名地点:砚山县第三小学
3.报名要求:报名时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关于报名人身份、教龄、近两年教育教学成绩等信息证明,并交验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履职考核登记证(近三年)、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近期免冠大1寸照片1张。
4.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全过程,凡发现报名者与拟招聘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报名者自行承担。
(三)组织竞聘
考核内容:笔试、信息技术能力测试、面试(语文、数学学科只讲课,美术学科须进行讲课和专业技能测试),总分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总分值的40%,信息技术能力测试占总分值的10%,面试成绩占总分值的50%。
1.笔试
笔试内容:教育教学常识、小学对应学科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2015年7月23日上午9:00-11:00(自带身份证参加考试)
笔试地点:砚山县民族中学。
报名人数超过所设岗位数2倍及以上的按所设岗位数的1:2进入下一环节的测试;报名人数未达到所设岗位数2倍,全部进入下一环节的测试。
2.信息技术能力测试
采取分学科现场抽题,集中测试的方式进行,时间为120分钟。
测试时间:2015年7月24日上午8:30-10:30
3.面试
采用分学科现场抽题进行。讲课内容限定为4—6年级教材,学校提供相应的教材、教参。
(1)语文、数学学科备课30分钟,讲课15分钟;
(2)美术学科备课30分钟,讲课15分钟,专业技能测试15分钟。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包括绘画、书法、运用PS软件现场作图。
(四)公示聘用
分学科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拟聘人员,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以面试成绩分高者入选,综合成绩达不到70分的不予聘用。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天,体检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县教育局函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人事调动和工资转移手续。
拟聘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属中级及其以上者须降级使用二年,二年后考核合格方能参与本校同级职称教师竞争恢复岗位。
招聘工作结束后,若学校本次招聘的学科因人员调出造成该学科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运转的,学校按综合考核成绩从高至低顺延增补聘用,但综合考核成绩不得低于70分。
六、时间安排
时 间 |
事 项 |
地 点 |
7月14日至7月20日 |
公示招聘公告 |
砚山政务网、县三小 |
7月20日至21日 |
组织报名、审验相关证件、填写报名表 |
县三小 |
7月23日上午 9:00—11:00 |
笔试 |
县民族中学 |
7月24日上午 8:30—10:30 |
信息技术能力测试 |
县三小 |
7月25日上午 8:30开始 |
讲课、专业技能测试 |
县三小 |
7月27日 |
公示、同步组织体检 |
县三小 |
咨询电话:3135886、3135882
监督电话:0876—3127440(县教育局监审股)
砚山县第三小学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