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4﹞11号)精神要求,我市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启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告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扬州市户籍人员、人事关系在扬州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和在扬高校全日制本科2015届毕业生、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二、受理范围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扬州市教育局受理(省考过渡人员可申请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专业名录见附件1)。
户籍在扬的非扬州高校2015届本科非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也可在就读高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受理。户籍不在扬的在扬高校2015年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以到扬州市教育局申请受理,也可在户籍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国考及省考过渡人员学历要求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同时具备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省考过渡人员申报的学科应与应当具备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申请学科与本人有效学历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课程目录详见附件2,只限文化课),并取得合格成绩。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文化课均应为我市高中、中职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专业课须为《扬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专业目录》(附件2)中所列学科。
(二)国考人员教育教学要求
申请者具有有效期内相应层级、学科的《考试合格证明》。
(三)省考过渡人员教育教学要求
1.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要求
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
(1)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未指定高中以下学段的全日制本科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
(2)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
(3)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明确标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他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函授、网络教育学历毕业生均不属于该范畴)。
(4)已取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5)曾考过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学段教育学和教育心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已取得初中教师资格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
2.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除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本专业教师资格和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含江苏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申请任教学科(学段)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的申请人外,符合省考过渡政策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需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国考及省考过渡人员其他要求
1.普通话水平要求:
50周岁以下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2.身体条件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认定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申报人员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或江苏教师教育网(网址:http://www.jste.net.cn),进行网上报名。通过全国统考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参照过渡政策申报人员,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首次进入系统,点击“注册”进行申请,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网上申报协议。网上报名注意事项如下:
1.报名时间:2015年4月7日—4月20日(网站开放的时间为工作日的8:00—18:00)
2.报名流程:
(1)全国统考合格人员注册时,先正确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再选择 “扬州市教育局人事处”为认定机构与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均按照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内容自动生成,不可更改。
参照省考过渡政策申报人员注册时,先选择申请的资格种类、认定机构和任教学科,再选择“扬州市教育局行政服务处”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填写身份信息。
(2)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其他申请材料。
(3)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特别注意驻扬高校2015届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应选择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大学师范学院”为确认点,其余所有申请人分国考人员和省考过渡人员选择正确确认点。
(4)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注册成功”。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邮箱地址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打印申请表格、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依据。
(5)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前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申请表。选用PDF格式导出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纸质申请表内容和网上填写内容需完全一致,申请人在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在第4页备注栏内注明自己过去取得的教师资格的种类、证书号和取得时间。申请表封面和第3页不得手填、涂改。现场确认前可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对本人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6)申请人每次登录系统后,请点击“退出”按钮或关闭浏览器,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7)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org.cn),在“教师资格”栏目“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的“表格下载”中,可下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包括思想品德鉴定表、照片粘贴页等。
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
(二)资格初审
1.国考通过人员
国考通过的申请对象于4月21日—4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将下列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至扬州市教育局馨德楼105室(淮海路54号),逾期不能提供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认定。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粘贴在材料袋上)。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正反打印、装订)。
(3)身份证、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凭人事关系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者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2015年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须提交本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其中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7)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
(8)粘贴相片页(按上面要求附照片1张)。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2.省考过渡人员
参加省考过渡的申请对象于4月21日—4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将下列规定的证明材料提交至扬州市教育局馨德楼207室(淮海路54号),逾期不能提供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认定。
(1)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材料原件;
(3)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者还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2015年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须提交本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非师范专业学历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原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已具有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原件;
(6)如果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还需要提供所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的合格成绩或相应免考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单科成绩合格证明,或申请人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
(7)具有规定学历,已评聘申请学科一级教师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的在职高中、职业学校教师需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和所在学校出具的任教情况证明(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省考过渡人员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1.测试对象
除下列人员外,所有参加省考过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均须参加以说课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①驻扬高校2015年应届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
②申请的学科与毕业专业相吻合的2015年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师范类毕业生(毕业专业名称中须有“教育”或“师范”字样或其它有效证明)和全日制教育硕士;
③具有规定学历,已评聘中学一级教师或讲师及以上教师职务的在职高中、职业学校教师(所评聘职称、任教经历须与申请学科一致)。
2.测试安排
①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名单及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于4月24日前在扬州教育网(http://jyj.yangzhou.gov.cn/)公布。参加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纳测试费120元。
②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公布后,参加人员名单由受理机构统一公布。
(四)体格检查
体检安排在5月10日,国考材料审核通过人员及省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人员名单及体检工作安排于5月5日前公布在扬州教育网。体检结果在体检结束2周内公布在扬州教育网,体检合格视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认定条件。
(五)体检合格的省考过渡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1、提交材料时间:5月28日—5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提交材料地点: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扬子江中路760号)
3、提交材料种类: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粘贴在材料袋上)。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正反打印、装订)。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凭人事关系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2015年应届非师范毕业生提交《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其中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7)江苏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过渡期内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人员要提供符合免考条件的有关证明,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已具有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
(8)粘贴相片页(按上面要求附照片1张)。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六)证书发放
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于2015年6月29日到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逾期未领者请与扬州市教育局行政服务处联系(联系电话0514—87361700)。
五、有关说明
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
六、本公告由扬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4—87318699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咨询电话:
宝应县教育局 0514—88222683 高邮市教育局 0514—84683329
仪征市教育局 0514—83450395 江都区教育局 0514—86533860
邗江区教育局 0514—87993670 广陵区教育局 0514—87365503
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0514—87962302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受理专业名称目录
2.江苏省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
3.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申请表格(高中、中职用)
附件1:扬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专业目录.rar
附件3: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申请表格(高中、中职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