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告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4]11号)要求,现将镇江市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镇高校2015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人事关系在镇江市及所辖市、区(含镇江新区)的人员。
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3.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事关系在镇江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二、申请种类及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015年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持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见附件二,须附学业成绩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受理权限
镇江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接受咨询和申请;各辖市、区负责辖区内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接受咨询和申请。
四、认定工作流程
(一)总体流程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注册申请。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各确认点规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应按受理认定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符合过渡办法人员还应按时参加由认定机构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通过国考人员
2.过渡人员
(二)具体安排
1.咨询与报名(2014年11月底-12月初)
(1)政策咨询。全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见附件一)于2014年11月底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政策咨询活动。咨询电话:镇江市教育局88916342、丹阳市教育局86569065、句容市教育局87310535、扬中市教育局88323491、丹徒区教育局85583101、京口区教育局89980851、润州区教育局85589112、镇江新区社发局80825669。
(2)省考补考。镇江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2015年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过渡补考(http://zkb.zje.net.cn/trans.aspx?id=258),此次补考成绩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咨询电话:85016245。
(3)普通话报名。镇江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江滨新村68号)面向全市社会人员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工作。咨询电话:85382957。
2.网上申请(2015年4月6日—20日)。具体要求届时见镇江教育信息网及各辖市区教育信息网通知。
3.现场确认所需材料的准备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反打印一式二份)。
(2)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
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尺寸为33MM(宽)×48MM(高)。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凭人事关系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定机构根据情况要求其他人员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议,申请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应提供申请人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及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三)。
注意: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意见。申请人需同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6) 通过国考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通过省考的过渡人员提供我省《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过渡期内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人员要提供符合免考条件的有关证明。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字样,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①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②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③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或“教育”字样,或成绩单中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并有教育实习合格证明。
④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⑤高等学校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按照过渡办法进行认定人员,如果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还需要提供所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的合格成绩或相应免考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单科成绩合格证明,或申请人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
①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相应学段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但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在职教师若非教育学类专业毕业,应另行提供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证明。
②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
(9)在编在职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见附件四)。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
4.现场审核确认受理(2015年4月28日-4月29日)。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镇江教育信息网及各辖市区教育信息网通知。
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5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镇江教育信息网及各辖市区教育信息网通知。
6.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镇江教育信息网及各辖市区教育信息网通知)。
7.资格认定(2015年6月初)。
8.证书发放(2015年6月中旬)。
五、有关说明
1.镇江市教育局将通过镇江教育信息网(http://www.zje.net.cn/ )“通知公告”公布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信息。如: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体检、证书发放等时间要求,请申请高中、中职、中职实指教师资格人员及时关注,不再另行告知。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在户籍所属的辖市、区,认定信息以当地教育部门公布的为准。
2.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一个学科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
六、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
附件:
一、镇江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信息
二、学业成绩证明单
三、思想品德鉴定表
四、在编在职教师证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2015认定附件 通告附件下载.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