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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张家港市教师招聘第一轮考试通知

时间:2015-03-05 17:31:56 点击:

2015年张家港市招聘教师第一轮考试通知

根据《2015年张家港市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简章》,定于3月7日上午9:00~11:00(中小学语文11:30)在张家港市梁丰初级中学(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路1号)举行笔试,11:05~11:35举行幼教职位儿童画技能加试;3月7日下午13:00开始在张家港市梁丰初级中学举行幼教、小学音乐、小学美术、小学体育、中学体育技能加试,在张家港中等专业学校(张家港市沙洲西路109号)举行职教机械、电工电子技能加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生查看《2015年张家港市招聘教师笔试考场安排表》(附件一),按准考证号查询本人考场号、座位号,必须核对无误后,填入本人准考证相应位置。

2.考生须在考试开考前30分钟(上午8:30、下午12:30前)到达指定考点,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必要的考试用品,通讯工具及考试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并须接受安检方可进入考场。

3.考生须认真阅读《考生须知》(附件二)、《江苏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规处理办法》(附件三),自觉服从考点管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4.除幼教职位的儿童画项目加试的成绩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外,其他技能加试项目成绩当场公布。请相关职位考生在本人技能加试结束后在休息室等候,领取成绩通知单后方可离开。

 

张家港市教育局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2日

 

附件一:2015年张家港市招聘教师笔试考场安排表

 

附件二:

考生须知

    一、应考人员开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后,并将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开考后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实行全程封闭,应考人员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开考后不得相互传递任何物品。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手机等)或有计算、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其他设备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将上述物品或设备带至座位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使用上述物品或设备的(手机带至座位未关机、已关机考试中铃响或振动,均按使用处理),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

四、应考人员接到试卷后,应当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再在答题卷和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做其他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开考铃声响过以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应考人员答题,须按规定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工整。用其他颜色的笔书写的答卷按零分处理,未在规定部位书写的答案无效。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卷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七、应考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要离开考场的,应当经监考人员允许并由考场工作人员专人陪同往返。

八、应考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卷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卷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题卷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接受考场工作人员监督和管理。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特别提醒:

1.幼教职位的考生,在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结束后,请留在考场,不得走动,11:05至11:35进行儿童画技能加试。

2.下午有技能加试的幼教、小学音乐、小学美术、小学体育、中学体育职位的应考人员12:30前到梁丰初级中学报到;有技能加试的职教专业类的机械、电工电子职位的应考人员12:30前到张家港中等专业学校报到。

 

附件三:

江苏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一、应考人员不按规定用2B铅笔(只限于答题卡)和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答题,而用其他颜色字迹的铅笔、钢笔或圆珠笔答题的,答卷按零分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零分处理,并视情节终止其考试,清退出考场:

1.在试卷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3.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答卷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停止资格考试五年,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考试部门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他人,对监考人员有报复行为的,所在地人事考试部门应当通知考生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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