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条件
本次招聘单位为鄞州第二实验中学,具体招聘职位(学科)为 高中:数学1名、英语1名、政治1 名、历史1名、地理1名、化学2名、美术1名;
初中:英语1名、科学1名、历史与社会1名、体育1名。
具体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
应聘人员应具备公告及职位(学科)规定的招聘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
2.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宁波大市范围户籍,在鄞州区管辖的学校任教满三年(任教年限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且现仍在鄞州区管辖的学校任教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二、招聘原则、办法和步骤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1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报名地点:鄞州区教师进修学校(高教园区南区(鄞州)学府路5号鄞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内,可乘坐公交21、159、166、363、367、369至鄞州教育中心站或宁波城市学院/鄞州教育中心站下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南侧)。
3.报名要求:报考者需带近期免冠1寸照1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提供毕业证书、认证书)、户口簿(复印件是户主及本人页)(户籍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单、劳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等招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有特殊原因的,可委托他人代报,代报者除携带上述相关证件外,还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1个职位。
5.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职位(学科)指标数之比不足3:1的,则相应核减或取消该职位(学科)招聘指标。报考职位取消的考生若符合其他职位招聘条件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具体由教育部门通知考生本人。如出现招聘指标核减、取消等情况,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将及时予以公布。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闭卷,百分制。
笔试时间:初定于2014年2月11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以登陆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yzrs.gov.cn)人事招考通告“2014学年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三批招聘教师公告”栏(下同)和鄞州教育网(www.yzjy.gov.cn)查询。
进行技能测试的职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3倍确定技能测试对象,不足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无技能测试的职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3倍确定面试对象,不足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技能测试、面试人员名单,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天内,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招考通告栏和鄞州教育网公布。
(三)技能测试
体育、美术职位需进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采取实际操作的形式,百分制。未参加技能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四)面试
面试采取试讲形式,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总成绩为笔试成绩50%和面试成绩50%之和,进行技能测试的职位,总成绩为笔试成绩40%、技能测试成绩20%和面试成绩40%之和,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面试成绩也相同,技能测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或无技能测试的,则加试一门综合知识,综合知识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工作程序及复查、复检办法参照公务员体检规定执行。不合格者淘汰。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者淘汰。若有放弃的,须向区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七)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取消聘用资格。
在区教育部门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前(以发文日期为准),若出现职位名额空缺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2014学年开学前,区人力社保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办理聘用报到手续。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应聘职位(学科)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则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空缺名额不再递补。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
拟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三、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1.户籍以报名第一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时间统一计算到2014年8月31日。
3.职位均应按已经明确的专业要求报考(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报考专业相近职位);未明确的专业原则上不能报考,如确实相近,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确定,详见附件1。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也可报考教师资格证书相应学科职位。
4.应聘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其中研究生学历的,还须取得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认证书取得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前),
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咨询电话:87525740、87525748
监督电话:96178
附件:1.招聘职位及报考专业要求
2.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三批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rar
3.材料清单
4.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宁 波 市 鄞 州 区教 育 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0日
附件1:招聘职位及报考专业要求
招聘职位 |
专 业 要 求 |
数学 |
数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教育、课程与教学论(数学)、学科教学(数学)、基础数学、计算数学、应用数学 |
英语 |
英语、应用英语、英语教育、课程与教学论(英语)、学科教学(英语)、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笔译、英语口译、英语语言学 |
政治 |
政治、思想政治教育、人文教育、政治学理论、学科教学(思想政治)、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课程与教学论(思想政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
历史 |
历史、历史学、人文教育、历史教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世界史、课程与教学论(历史)、专门史、学科教学(历史) |
地理 |
地理、地理科学、人文教育、地理教育、学科教学(地理)、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课程与教学论(地理) |
化学 |
化学、应用化学、学科教学(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课程与教学论(化学)、物理化学 |
初中科学 |
物理、物理学、应用物理学、物理教育、物理教学论、学科教学(物理)、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原子与分子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声学、光学、课程与教学论(物理)、现代物理概论、生物、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教育、课程与教学论(生物)、学科教学(生物)、植物学、动物学、化学、应用化学、课程与教学论(化学)、学科教学(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科学教育 |
历史与社会 |
政治、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学理论、课程与教学论(思想政治)、学科教学(思想政治)、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国哲学、地理、地理科学、人文教育、地理教育、学科教学(地理)、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课程与教学论(地理)、历史、历史学、历史教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世界史、专门史、课程与教学论(历史)、学科教学(历史) |
体育 |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体育学、运动训练、体育教育训练学、学科教学(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人文社会学 |
美术 |
美术、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中国画、版画、油画 |
注:职位均应按已经明确的专业要求报考;未明确的专业原则上不能报考,如本科专业对口,研究生专业可适当放宽。如研究生专业确实相近的,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考生需提供学校盖章的学习课程成绩单。
附件3:报名材料清单
1.填写完整的《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三批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一式1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粘贴在登记表上);
2.身份证(双面复印)、户口簿(复印件是户主有地址页及本人页)(户籍证明)、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三年工作证明以及现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证明须写明工作起止时间以及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基本养老保险单等原件;
4.其他能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4: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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