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教育局、盟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函字〔2013〕63号)精神,为做好我盟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各级各类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待分配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师范类在校当年毕业生;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兴安盟的中国公民。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由旗县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盟教育局认定。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
按照教育厅部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用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申请人网上报名和认定机构现场网上认定的办法。
(一)时间安排
2013年秋季认定工作时间:10月20日—12月20日。
1.网上报名时间:10月20日—11月5日。
2.现场确认时间:11月10日—11月20日。
3.证书制作及颁发时间:12月10日—12月20日。
4.本次资格认定结束时间12月20日。
(二)工作要求:
1.管理用户登录网址(盟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https://www.jszg.edu.cn/portal/home/auth/otherAdminLogin申请人网上报名登录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2.参加认定人员要保证提交材料齐全,照片清晰,填写表格规范。
3.盟教育局现场确定地点: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3楼(盟教育局审批办窗口)。联系人:王维民联系电话:828811315804825588。
(三)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1.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所有毕业证书,后期本科要提供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成绩单);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的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5.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6.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师范类毕业生未修教育学、心理学的人员须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需提供近一年的教学业务档案。
上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四)认定条件、认定办法等依据国务院发布《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教人函〔2003〕12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函字〔2013〕63号)要求严格执行。
兴安盟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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