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
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决定2011年下半年在浙江、湖北2个省份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
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同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改革试点的启动时间、试点对象及内容
(一)改革试点启动时间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相关工作部署,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为2011年10月。
(二)试点对象
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为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老政策衔接,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试点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建立国家考试标准,省级统一组织,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进行。由教育部制定教师专业标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教师资格考试大纲,并负责命题工作,统一考试时间,规范考试科目,全面考查教师资格申请人身心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改革后教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资格认定及考试报名与组织实施等,详见《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
三、2011年下半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安排
根据教育部部署,2011年下半年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笔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30日;面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1日—14日。
(二)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1年11月26日。
面试时间:2011年12月24日—25日(视考生报名情况适当调整)。
四、改革试点工作要求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政策性强,改革力度大,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教育部成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教育厅成立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由相关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考试机构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切实组织好教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答疑释惑,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改革试点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建立改革试点工作问题处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