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学点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黔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黔南委办字〔2007〕24号)文件精神,我县将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84名村级完小和教学点教师。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本次招聘成立招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咨询、学历认定、资格审查、报名、成绩统计及日常工作。在县招聘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教育局牵头负责。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招聘计划及职位
2011年度我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村级小学(教学点)教师84名。(详见职位表)
四、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1、黔南州户籍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
2、黔南州外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3、2011年8月30日前在我县公办小学(教学点)代课并且连续代课时间满1年及以上中师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11月7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11月7日及以后出生);至2011年8月30日前在我县公办小学教学岗位上代课并且连续代课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11月7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07年以来我县招聘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2008年1月1日以来招聘的,截止到2011年11月7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2008年以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8、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五、信息发布、报名、资格初审及加分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简章确定后,通过相关媒体面向社会进行七个工作日的信息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一人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2011年11月7日至11月9日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
报名地点:贵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报名费每人 100元。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报名费后予以确认。
准考证发放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报名要求
报名时,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贵定县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5张。
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本州生源或本州户籍考生须提供户籍或生源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符合放宽年龄条件的报考人员需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资格审查
报名的同时现场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由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县招聘办公章,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简章,如实并完整填写和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和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凡出现填报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试、面试时提交的证件与报名时的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聘计划可调整为2:1,但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或以上,才能参加体检、政审、聘用。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现场报名时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
(四)加分
1、加分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折算前)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及以上表彰者,加5分;
② 2011年8月30日前在我县公办小学(含教学点)教学岗位上代课并且连续代课时间满1年及1年以上的人员每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加1分;
③懂双语(除汉语外还懂苗语或布依语)的考生加10分。
2、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县招聘办在报名现场审核的同时进行。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如实填写加分申请表(符合2项加分条件的填写在一张申请表上),并在现场报名时提交进行加分审查。提交加分申请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② 在我县村级完小和教学点的代课人员由聘用学校出具代课时段证明,并在学校公示,校长签字和学校盖章认可,经中心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名时上交出具的证明和公示材料;
③懂双语的考生需参加笔试前由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双语专项测试,通过测试者由招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加分。
报名时不能提供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的,报名结束不再受理加分申请。《加分申请表》经县招聘办审核后,对其中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成绩折算前予以加分。
六、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一)笔试
采取闭卷考试方式,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卷,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两科,《专业基础知识》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每科满分100分,分科测试,笔试总成绩按每科分值各占50%的比例折算百分制。
笔试成绩百分制计算方法: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成绩+加分)×50%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笔试缺考任何一科的报考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
根据笔试总成绩按照招聘职位人数1:3比例(若笔试报考职位已调整为1:2的职位按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如遇某职位招聘人数与拟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的比例,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该职位招聘计划或调整该职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比例。对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和1:2比例的,则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且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面试成绩平均分。
因计划调整或职位取消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其面试资格同时取消,并向社会公告。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可同时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报考人员须参加完简章规定所有科目及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何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综合成绩=百分制折算后的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综合成绩实行5天的张榜公布。无异议后进入下一环节。
七、体检
体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县招聘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统一复查。体检结束后对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须报县招聘办研究同意。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工作由县招聘办统一部署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具体负责实施。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在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县招聘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7年以来我县招聘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2008年1月1日以来招聘,截止到2011年确11月7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在各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人员;
8、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9、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10、政审时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
12、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或经县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1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九、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县招聘办在本县公示栏及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尚难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二)聘用审批
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和《黔南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意见》(黔南委办字〔2007〕24号)有关规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行文,并按规定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被聘用人员应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20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咨询电话:0854-4951535(贵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54-5225332(贵定县教育局)
监督电话:0854-5220484(贵定县纪委、监察局)
十一、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或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举办培训班。
十二、在招聘过程中,招聘办发布的各项招聘信息都将在贵定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媒体或网站公布的招聘信息, 因考生未阅读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对发生因考生联系电话变更、关机、停机、呼叫转移或不接电话等造成招聘单位或招聘办联系不上考生的情形,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三、本次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县招聘办研究确定。
十四、本《招聘简章》解释权属贵定县招聘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附件:
贵定县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职位表.xls |
贵定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