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2013年公开招聘新教师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汕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暂行)》(汕市人[2009]26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汕人社[2013]70号)、《关于转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汕人社[2013]84号)、《关于2013年汕头市公办学校在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新教师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市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公开招聘100名中小学、幼儿园新教师,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按需招聘的原则。按照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需求,确定招聘学科岗位及人数。
(二)凡进必考的原则。报考我区公办学校教师职位,必须参加我区统一组织的教师报考考试。
(三)择优聘用的原则。按照招聘计划和考试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
(四)公开公正的原则。本次考试招录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均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聘名额、职位及安排
(一)招聘名额:招聘高中教师75名、小学教师20名、桃园幼儿园教师5名。
(二)招聘职位及安排。中学招聘职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进行定向安排;小学招聘职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第一年见习期定向安排在市区空编小学任教,第二年,调动到对应涉农片区小学任教,在涉农片区小学任教满五年后方可申请调动;幼儿园招聘职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安排到桃园幼儿园任教。(详见附件1-6)
三、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人师表;
(二)学业成绩优良,具备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
(三)身体健康,形体端正,适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对暂不具备教师资格的2013年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现已持有广东省教育厅或汕头市教育局承认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和相应普通话测试合格证,并本人承诺在被聘用1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可允许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
(五)专业对口,符合招聘职位条件要求。
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详见招聘职位表(附件1-6)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二)报名地点:金平区教育局(汕头市东厦路82号)
报考中学教师职位的报名地点:金平区教育局七楼会议厅;
报考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位的报名地点:金平区教育局五楼人事股。
(三)报名方式:报名者根据所学专业报考相应职位(硕士研究生以其本科所学师范专业为准),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者需自行登陆金平区教育信息网或金平政务网,下载并填写《汕头市金平区2013年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附件7),到现场报名。
1、报名时需提供材料:
(1)毕业证书、报到证、毕业生推荐表(含毕业成绩表)、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没有报到证的需提供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符合报考条件政策可加分的,需同时提交《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户口簿不能体现生源地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免冠正面1寸彩色照片2张;
(4)《汕头市金平区2013年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自贴相片)。
资格审查由区人社局进行指导、区监察局进行监督,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经报名审核验证通过者,到信息录入处办理相关信息录入手续。所提供材料由本人用牛皮纸资料袋(自备)盛装,在报名时一并上缴报名处。报考者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与《报名表》中填写的情况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
(5)报名收费:考试费110元/人。
本次报名不接受邮件报名,可接受委托报名,但须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2、其他事项:
(1)领取准考证时间:2013年7月中下旬(届时提前在金平教育信息网和金平政务网公布,报考者须自行留意网站有关通知,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代领准考证须提供报考者及代领人身份证,逾期未领取准考证者视作自动放弃考试。
(2)领取准考证地点:金平区教育局人事股(汕头市东厦路82号五楼)。
六、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笔试满分100分,面试满分100分,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总成绩合格为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
(一)笔试
1、笔试时间: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届时提前在金平教育信息网、金平政务网公布具体笔试时间,报考者须自行留意网站有关通知)。
2、笔试地点:(以准考证背面通知为准)。
3、笔试形式:笔试采取闭卷形式,时间为90分钟。
4、笔试内容:笔试主要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教师法等基本知识。笔试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1)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知识和能力;
(2)教育法和教师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等以及对法律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教师管理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