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面试人选
1.初步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岗位招聘计划1: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均确定为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1:5比例的,面试人选按实有人数选定;达不到1:5比例的岗位,设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分数线的人员方可确定为考察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初步选定面试人选名单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
2.面试人选资格复审。初步选定进入面试范围的应聘人员,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携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专业资格证书;(2)留学归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3)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各类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由招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人员审查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3.其他有关情况。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因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弃权造成的空缺,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成绩相同的,均确定为面试人选),并面向社会公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三)面试
1.面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分为两部分,包括技能展示和模拟上课方式进行。技能展示主要从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考察应聘人员从业素质、能力;模拟上课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现代教育手段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讲解及课堂示范等方面的技能。面试成绩中技能展示占60%,模拟上课占40%,均采取百分制计算,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2.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通知单领取事宜详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告。
3.面试结束后,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考试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聘计划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依次按岗位招聘计划1:1组织体检。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布。
4.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
六、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工作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公开招聘回避、保密等纪律规定。
(一)考察。考察根据岗位条件要求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进行复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工作,每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体检。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经查实后给予不予聘用的处理;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代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取消应聘资格。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因弃权和考察、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人选中,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八、其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0531—87934766
监督电话:0531—8708080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幼儿园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