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格复审
招聘单位按照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按3:1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专业测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专业测试人选。
资格复审依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与信息进行。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参加专业测试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时间内依次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其中:
(1)属全日制2020年应届毕业生的,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0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0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3)已经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的考生,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在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网址:http://ntce.neea.edu.cn/)。
(4)属于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高校毕业生参加考试的,还须根据其身份,相应提供其档案等相关材料所在单位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的证书(鉴定表),或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关于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专业测试
专业测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和招聘单位负责统一组织。
专业测试采取无生上课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举止仪表、协调应变、语言表达能力及教学岗位必备的知识和专业技能等。专业测试总成绩满分按100分计算。
专业测试须设立考官组。考官组一般不少于7人,考官原则上全部异地交流。
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员低于或等于招聘岗位计划数时,设定专业测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专业测试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八、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统考笔试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合成确定后在宿州市人事考试网和宿州市教体局网站公布。
考试最终成绩按统考笔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笔试成绩×0.4+专业测试成绩×0.6。
成绩合成时,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均折算成百分制,计算时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专业测试成绩、笔试成绩得分高者优先。若考生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九、体检考察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和招聘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十、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宿州市人事考试网和宿州市教体局网站公示7天。
十一、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已经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的考生以及“先上岗、再考证”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须取得岗位计划表中要求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予以解聘。
十二、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宿城第一初级中学、宿州逸夫师范学校和宿州工业学校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16709(宿城第一初级中学)
0557-4087000(宿州逸夫师范学校)
0557-3630262(宿州工业学校)
考务咨询电话:0557-3023453(市人事考试中心)
监督举报电话:宿州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体局纪检监察组0557-3929768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