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回避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上述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上述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关于居民身份证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公开招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都要使用,应聘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八、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五)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三)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五)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十八)自2017年6月2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九)自2015年6月2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二十)自2017年6月2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二十一)自2017年6月2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违规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二)201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8、201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四)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五)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形的。
九、关于疫情防控问题
招聘过程中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应聘人员须认真落实防疫要求。其中,按目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应在笔试前14天申领“苏康码”(报名成功后即需申领,居住在江苏省外的考生申领“苏康码”时,可在“到江苏后居住地区”和“到江苏后详细地址”栏中填写招聘单位地址或来苏后拟入住地址等),考试当天“苏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