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乐山井研县招聘教师公告【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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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36号)和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乐人社发〔2012〕99号)的规定,现就井研县2019年公开考核招聘教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教师,符合《乐山市井研县2019年公开考核招聘教师岗位和条件一览表》(详见附件1)所需资格条件的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报考者必须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其中,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其他人员必须在现场报名前取得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教师资格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招聘环节或不予聘用。
(二)基本条件。
1、应聘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体检相关要求;
(3)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报考者本人的有效毕业证、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应与所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两栏的相应资格条件要求相符;
(4)符合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有关回避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违反其它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在招聘的任何环节或聘用后发现报名者如有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等情形,报名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二、考核招聘单位及名额
招聘单位、名额及岗位要求见《乐山市井研县2019年公开考核招聘教师岗位和条件一览表》(详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地点:2019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2:00-5:00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宣讲厅2(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3.报名办法:符合招聘条件的报考者如实准确填写《乐山市井研县2019年公开考核招聘教师报名信息表》(详见附件2),持报名信息表1份(贴上标准照)、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名。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时,暂未取得岗位要求所需相关证书的,须提供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就读院系及专业、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含资格证种类、任教学科)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2)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在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其中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人员须提供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3)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其他与报考资格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资格审查
报名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报考者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报名或聘用资格的,一旦查实,将取消报考者的报名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三)考核和签订就业协议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按现场考核通知单要求参加2019年12月7日的现场考核,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未达到60分的报考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所有人员考核结束后,每个岗位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按照岗位招聘名额等额确定为签约对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与报考者签订就业意向协议书。
(四)体检
签订就业意向协议的报考者,由井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实施体检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体检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承担。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给予其不予聘用且3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