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湾区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结构,严格把好教师“入口关”,提高师源质量和整体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龙湾区教育局、人事劳动局共同研究,决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共146名,其中高中教师30名,小学教师96名,幼儿教师20名。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爱岗敬业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身体心理素质。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等相关条件。
(四)温州市区生源(高校入学前户籍属现鹿城、瓯海、龙湾区,下同)或温州市区户籍(2011年7月31日前已落户),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龙湾区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一览表》(附件1)。
四、报名要求
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每人只能选报一个相对口的岗位(以毕业证书上标注的专业名称为准或与教师资格证书相对应专业)。
(一)报名时间:2011年8月10日至11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与形式:龙湾区教育局4楼会议室(地址:状元镇龙飞路4号,龙湾区机关状元综合楼4楼),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
(三)报名材料:报名时提交由本人填写的《龙湾区2011年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附件2,可从龙湾教育网www.lwedu.cn下载),并携带以下材料报审:本人身份证、两张近期一寸彩照、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生报到证、学历证书(应届生可暂凭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或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四)资格审查。根据报名者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
五、招聘程序
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要求达到3∶1的比例。不足3∶1比例的岗位经研究决定是否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或不开考。
(一)组织考试:初审符合者,凭本人身份证在8月15日到区教育局政工科领取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招聘考试。考试采取试课和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
文化学科采取试课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前教育、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中职专业学科等技能学科采取试课和专业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科考试分值均为100分,其中文化学科试课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技能学科试课成绩占50%,技能测试成绩占50%。
具体考试细则与时间以龙湾教育网上的通知为准。
(二)确定入围对象:根据考试总成绩,按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与考察的入围对象,若出现总成绩相同,则分别按试课、面试或专业技能测试的顺序,成绩高的优先,若还出现成绩相同,则进行学科素养加试。入围对象名单将公布在龙湾教育网公告栏。
(三)体检与考察:参加体检与考察的入围对象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检。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自负。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考察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如有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有自动放弃的,其缺额指标予以替补。
(四)公示与招聘: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招聘对象,在龙湾教育网上予以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落实聘用学校和岗位。高中实行双向选择,小学和幼儿园采用电脑随机摇号的方法落实聘用学校和岗位,并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其缺额不予替补。
(五)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择定或派位学校报到,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与学校签订四年服务期合同,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要求流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招聘对象必须在三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并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招聘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取消其招聘资格。
六、其他说明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被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的应届毕业生,必须于聘用前提供毕业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一律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有关今年招聘教师工作其他未尽事宜将由区教育局、区人事劳动局共同研究确定,整个招聘过程的各项公告及结果均在龙湾教育网上公布,请报考对象注意上网查阅。
本公告由区教育局、区人事劳动局共同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龙湾区教育局政工科86358281 86352076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