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人才强院战略,优化教研员队伍结构,加快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1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等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有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5年以上中学化学教学工作经历(即起算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前),有大市级及以上化学学科带头人称号,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1971年11月28日以后出生)。有省级及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3.《岗位简介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身份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人员;
(4)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
三、招聘岗位简介
岗位名称 |
岗位简介 |
招聘人数 |
专业要求 |
其他条件 |
备注 |
化学教研员 |
初、高中化学教学研究 |
1 |
化学教育 |
1.近五年内,专业论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5篇,且主持过本学科省级及以上教育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 2.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能力和团队建设能力;熟悉国内外中学化学教育现状,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
四、招录程序
1.报名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根据招聘《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现场报名并填写《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见附件)。报名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1)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8—30日(9:30—16:00)。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劳动路289号)三楼办公室,联系人:沈老师,联系电话:0512-69159326,13862075212。
(3)报名材料:报名人员须出示本人简历、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及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1张。
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聘单位留存。
2.资格初审、面试名单公示
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市人社局审核,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面试人员名单,然后在市教育局网站和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网站公示,公示三天后,由招聘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考试。
3.招聘考试
招聘考试主要考察应聘岗位的“岗位简介、专业要求及其他条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
(1)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考试形式
a.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小于10:1的岗位,直接进行专业面试。专业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必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面试成绩相同则另行安排加试。
b.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大于10:1的岗位,采取笔试和专业面试的方式。笔试和专业面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均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3:1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成绩必须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40%、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招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如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则另行安排加试。
4.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由招聘单位另行安排加试,然后根据加试成绩排序。
本次体检,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和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5.资格复审和考核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聘用考察(考核)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经招聘单位申请,报市人社局审批,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6.录取与聘用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事业单位与新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遵守招聘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招聘要求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24787。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2-69159326
苏州教育科学研究院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