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浠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引进储备人才,满足我县事业单位用人需求,促进浠水社会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鄂人〔2003〕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6〕2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5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次公开招聘考试: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三)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
(四)现役军人;
(五)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和有关说明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2017年浠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资格条件表》(附表1)。
(二)有关说明
1、关于报考相关截止时间
年龄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1日(如某岗位年龄要求为35周岁及以下,则报考该岗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应为1981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毕业证取得时间截止为2017年7月31日,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2、关于专业类别的设置
专业类别设置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和《湖北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鄂人社函[2017]35号)。
3、关于教师资格证的要求
对报考不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岗位,须在聘期内取得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可报考同一学科低学段教师岗位,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不能报考高学段教师岗位,报考幼儿教师岗位必须持有幼儿园师资格证。
4、关于同质化大类岗位具体岗位的确定。
高中(中职)学校、县直小学、乡镇小学和乡镇林业管理站具体岗位的确定,按各自岗位拟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选岗。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浠水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xishui.gov.cn/)、浠水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7年5月31日至6月11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报名期间周六、周日正常报名。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3、报名地点: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566号,县二小路口)。
4、报名费用:按照鄂价费规[2011]100号文件规定,笔试每人100元,面试每人50元;
5、报名要求: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和《2017年浠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考生可在网上下载)报名;其中属2017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可获得相应学历证明。国外、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认证证书。
享受加分政策的“三支一扶”人员需在报名时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或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支一扶”办出具的《“三支一扶”服务证明》。报名期间未提供相关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报考前应征得主管单位同意并提供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填报多个岗位的,取消报名资格。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须真实准确,在应聘期内电话号码不能随意变更,以便于联系。根据考生报名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造成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信守诚信报考。如考生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对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相关部门参与。凡审查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报名资格。
(三)开考比例界定
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应达到1:3以上。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