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2017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充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大足区2017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本简章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1981年5月14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2.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7年6月30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自愿在我区服务5周年及以上,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5.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6.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在报名前属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开始日之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本次招聘单位中的一个岗位报名,按各报考岗位竞争,分别聘用。招考岗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
1.报名时间:2017年5月15日至5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76号)。
3.报名要求。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根据报考岗位及专业要求,持毕业证、学位证(2017年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提供毕业生推荐表)、身份证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教师资格证、英语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等原件,且同时提供复印件(A4纸)各1份到指定地点报名。报名前请自行在网上下载报名表填写好并贴上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相片2张。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报名,除提供以上要求的资料外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
贫困生报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供区就业部门盖章并签字认定的书面证明;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出具各区主管扶贫部门盖章并签字认定的书面证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交由区民政部门盖章并签字认定的书面证明;考生本人与家庭分户或因高考升学户籍发生变化的,提供由变化前户籍地派出所盖章认定的原户籍及迁出、分户原因证明。以上书面证明均需系简章发布后到报名期间出具的方予认可。本人残疾的考生需提交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工作的人员报名,必须如实报告,否则按不诚信处理,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附件2)。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需提供《工作经历(同意报考)证明》(见附件2)。
4.资格审查。由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交《大足区公开招聘考试报名表》和所需的报名资料,并按规定缴纳考务费。
5.各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不低于1:2(具体见《一览表》)。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其中,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的,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报名者,退还其考务费。
6.领取《准考证》:考生于2017年6月1日至6月2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凭身份证和缴款收据到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楼108室领取《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