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定西市事业单位招聘651人公告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8号)、《定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试行)》(定政办发〔2011〕231号)、《定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定政办发〔2014〕97号)和《关于取消定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加分项政策的通知》(定政办发〔2016〕130号)精神,2016年继续采取全市统一招聘的办法,择优聘用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各县区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经省编办审核,今年全市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51名,其中安定区90名,陇西县90名,临洮县90名,通渭县90名,岷县90名,漳县85名,渭源县84名,市直单位32名。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附件。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分配。
2.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中普通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及技能条件。其中,应聘人员毕业证上标注的学历及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一致。报考师范类专科体育岗位的,还需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条件:(1)代表定西市参加甘肃省综合性运动会(省全运会)、甘肃省体育运动学校暨重点业余体校运动会、甘肃省青少年运动会获得前三名;(2)代表甘肃省参加全国体育比赛获得前六名的;(3)代表国家参加世界体育比赛或洲际比赛获得录取名次的。
4.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招聘:
(1)曾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6)尚在试用期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
1.报名时间、地点:实行现场报名,报名时间定于2016年12月16日---12月20日,共5天时间。报名点分别设在市直和各县区。市直报名点设在市人社局业务综合楼二楼人力资源市场(定西市新城区洮阳街中段),主要负责市直招聘单位的报名工作;各县区报名点设在各县区政府所在地,主要负责各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报名工作。考生可根据岗位招聘条件同时报考市、县区两个岗位。
2.所需证件: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往届未就业普通院校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择业证(或无具体就业单位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考教育教学单位的非师范类普通院校毕业生(职教师资除外),还须持教师资格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笔试成绩合格单。
(2)部分岗位招聘已就业普通院校毕业生(试用期内人员除外)的,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及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报名。
(3)近期正面免冠二吋彩色照片1张。
3.考务费:每人150元。
4.开考比例:笔试开考比例为岗位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3:1。报名结束后,各县区要认真复核岗位报考人数是否达到招聘计划3:1的比例,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可由县区通盘考虑予以调整,并报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考试前通过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教育或卫生系统已签约高校毕业生报考岗位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1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招聘。考核方案由招聘单位制定,经市、县区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5.准考证:考生在考前4天内到市、县区人社部门领取准考证,考前不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四、考试
1.考试组织: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次考试不指定教材,不委托任何单位(机构)举办任何考前辅导班。
2.笔试时间:
定于2017年1月份进行,具体以准考证时间为准。
3.笔试内容:
报考非师范类综合岗位的,其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时事、文史、公文写作及计算机应用等知识;报考其他岗位的,笔试内容为拟招聘岗位的专业综合基础知识。报考师范类综合岗位的,笔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计算机应用等知识;报考其他岗位的,笔试内容为拟招聘岗位的专业综合知识。
4.笔试地点:报考各县区事业单位的考生,在各县区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市直单位的考生,在市政府所在地集中考试。
五、成绩
原则上以《专业考试》或《公共基础知识》成绩为最终成绩。若同一岗位报考者的总成绩在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末尾出现并列时,采取加试笔试的办法,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最终人选。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招聘岗位,在笔试结束后需组织面试或试讲的,笔试前制定面试或试讲方案,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方案组织实施。面试或试讲人选按报考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3∶1的比例确定,人数不足以上比例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面试前划定最低分数线并书面通知考生。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7:3的比例确定。即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计算公式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