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报浦口的报考者须进行现场确认。已在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四城区报过名的,兼报浦口的不需到现场确认,由工作人员进行网上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2月8日-12月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现场确认地点:浦口区教师发展中心(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张墩路。可以乘坐D7、D14、G59、600、610、680、681、685到团结路.张墩路站下车步行或乘坐10号线到雨山路地铁站步行前往)。
3、现场确认需考生本人到场,并携带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必须同时提供原件(校验)和复印件(留存):
(1)所有考生均需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硕士生还需携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生还需携带本科和硕士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外省师范类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学生处出具的本人所学专业为师范类的证明。
(4)南京生源2015、2016届毕业的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报考学前教育的南京生源2015、2016届毕业的非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还需携带全日制学前教育师范类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报考职业教育的南京生源2015、2016届毕业的非师范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还需携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5)符合第(二)条招聘条件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骨干教师”证书或教学竞赛获奖证书、获奖证明(文件)。同时提供现任职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6)符合第(三)条招聘条件的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
4、只报浦口的报考者须缴90元报考费。
5、只报浦口的报考者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自动失效。
(三)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面试由浦口区教育局按照备案后的面试方案统一组织。
1、笔试
(1)开考比例:同一学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原则上应在招聘人数的3倍及以上。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2)笔试形式:浦口区2017年新教师招聘笔试与2017年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四城区中小学新教师招聘笔试为同一场次考试。
(3)笔试内容:公共知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理论、教育学与心理学及其他综合知识)、学科专业知识。
(4)笔试时间:初定为2017年1月2日上午,以考试证标注的时间、地点为准。
(5)考试证打印:考生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考试证。请所有考生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1 日凭身份证号和报名号(或姓名)登录南京招生信息网(http://www.njzb.net)打印笔试考试证(统一使用A4纸打印)。
(6)成绩查询:报考浦口的考生可于2017年1月22日登录南京浦口教育局网查阅本人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如需要纸质成绩凭证的,请于2017年1月22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凭笔试考试证和身份证(均需原件)到浦口区教育局人事科(610室)领取。考生领取成绩证明后请妥善保管,如遗失一概不补,也不开具任何证明材料。
(7)本次笔试成绩作为应聘南京市浦口区教育局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新教师的必备条件,在2017年度内有效。
2、面试
面试由区教育局根据公开招聘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2017年浦口区新教师公开招聘面试方案,经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按区合并招聘的岗位,将在面试公告中明确具体招聘单位、人数以及拟聘用人员选岗办法(选岗办法由区教育局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个人专业水平和学校师资需求等综合因素制定),并在浦口教育局网(同上)适时发布。
(1)浦口区教育局划定各学科笔试合格线,笔试合格者可按浦口区教育局公布的面试公告报名参加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本次招聘学科需求数的1:3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南京浦口教育局网上公布。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可在同一学科(专业)笔试达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2)面试报名时,考生必须提交成绩凭证和就业推荐表的原件参加面试。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面试及聘用资格。
(3)面试采取现场答辩、说课和基本功考核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重点考察教育教学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面试为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现场答辩、说课、基本功考核分别占面试总分的20%、60%、20%。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学科基本功考核单独进行。具体以面试公告为准(面试前在南京浦口教育局网另行通知)。
(4)面试考生凭面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面试。
(5)面试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于面试前在南京浦口教育局网另行通知。
(6)考生总成绩=笔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30%+面试成绩(百分制)×70%。
(7)参加面试人员需缴面试费100元/人(苏价费函﹝2007)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