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
1.体检由市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3.体检医生与被体检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旗县区及市直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公示与聘用
(一)各旗县区及市直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网和巴彦淖尔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2016年应届毕业生未能在报名开始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五)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诚信档案。
(六)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岗位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二)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三)本次公开招聘公告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网和巴彦淖尔人才网上发布,请予关注。
(四)本公告由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0478-8527257
0478-8655717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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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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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彦淖尔市委组织部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