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直属事业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
此次招聘包含市人防办2个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详见《市人防办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及要求》(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和道德修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截至报名时,需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不包括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
1.2022年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普通高等院校、能正常参加2022年就业派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2年4月1日以后出生);
2.社会人员,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4月1日以后出生);
(三)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要求且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方式和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自公告起至4月19日17:00前。
2.报名方式:此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请报名人员填写《市人防办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以Word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1228661423@qq.com。
3.资格初审:市人防办人事处将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员,将以电话方式通知其进入资格复审。
(二)资格复审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避免人员聚集,资格复审采取线上形式进行。通过资格初审人员需在4月22日下午17:00前将以下材料按规定的格式(扫描成PDF格式,小于200KB)发送到报名时的电子邮箱,邮件主题、附件名称统一为:“报考单位+职位+姓名”,超过规定时间发送的视为无效。
1.《市人防办直属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需信息填写完整、并在“本人签字”栏手工签字,不得代签字);
2.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3.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如果为集体户口,还需提供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
4.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应资质证书原件(对于境外院校毕业生,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对于境外院校在读生,应提交能证明在读身份和预计毕业时间的证明材料);
5.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须毕业院校校级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成绩单》原件,须毕业院校教务部门盖章;大学英语等级证书原件等;
6.具备相应工作经历及年限的证明材料(需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7.个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JPG格式)。
四、考试安排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一)笔试
考生需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内容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大纲(试行)》(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服务频道知识园地栏目下载)。
(二)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并以实际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未达到1:3比例的,按成绩不低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报考人员放弃面试的,需本人书面提交说明,产生的空缺按照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三)综合成绩
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方法,采取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笔试、面试和体检通知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在市人防办网站(http://rfb.beijing.gov.cn/)另行发布,并电话通知报考人。
五、体检和考察
参加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后进行考察。
六、公示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在市人防办网站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招聘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考多个职位的,视为无效报名。社会人员在报考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因考生报名表信息不全,导致无法进入下一环节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考生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以及在笔试、面试和体检中作弊,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从资格审核到招聘工作结束,考生应保证报名表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考生本人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报考人员应自觉配合招聘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凡隐瞒或谎报旅行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