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经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我局所属的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等二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二)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研究生,取得相应学位。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5月至1999年5月期间出生)。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招聘单位及岗位条件
招聘岗位及条件见附件一。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报名地点:南通市政务中心1806室(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联系电话:59000502、59000503;联系人:周海云、戴黎
2、网上报名:请将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ntfcglrs@163.com。
(二)报名时间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17日17:00。
(三)报名材料
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学历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位证书,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以及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2、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2张(贴在报名登记表右上方);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位证书、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报名程序
1、报名。每人限报考一个岗位。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受委托人除提供委托人的报名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资格审查。招聘单位根据本招聘公告和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情况及时反馈应聘人员。审查通过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我局在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
3、应聘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达到3:1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则取消该招聘岗位。取消岗位情况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jsnt.lss.gov.cn)网站、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ntfc.gov.cn)公告。
4、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四、面试
1、面试对象。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在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
2、面试形式。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
3、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时间和地点由我局通知本人。
4、面试内容。主要考核语言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综合素质。
5、面试成绩。面试以百分制计算,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五、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者中,按招聘岗位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员,在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告。如出现体检和考察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的,则在面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体检由我局具体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六、公示与聘用
1、经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批,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2017届毕业生在2017年8月底前办结聘用手续,其余人员在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结聘用手续,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七、纪律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
八、本公告由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3-59000502 局组织人事教育处
监督电话:0513-59000510 局纪检监察室
1.2017年夏季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简介表.doc
2.2017年夏季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