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护理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增强活力,根据临床护理工作需要,结合实际,2017年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拟公开招聘合同制护理人员16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简章、报名、资格审查、考试、面试、临床操作能力评价、体检、考察、聘用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护理工作,具有为医院奉献的精神;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女身高≥1.6米、男身高≥1.65米;
3、语言表达清晰、流畅、具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及亲和力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招聘对象及所需条件
1、往届护理人员: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需具备学士学位),护理专业,具有二甲及以上医院1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男28周岁以下(1989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女25岁以下(1992年12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护士执业证》;
2、应届护理人员: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本科学历需具备学士学位),护理专业,具备《护士执业证》或提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报名、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4日
报名地点: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护理部)
报名方式:进行现场报名,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报名报并提交本人有关材料。委托他人报名,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出现报名信息错误或在笔、面试时提交的证件不一致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咨询电话:0851-88416705
应聘人员须提供以下报名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应届生凭就业推荐表)、学位证(本科学历提供)、《教育部电子学历信息备案表》;
2、护士执业证书或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相关奖励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近期免冠白底1寸彩色照片2张;
4、往届护理人员还需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工作证明。
5、应聘人员每人交报名费100元。
(三)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由人事科根据《招聘简章》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认证件真实、齐全、有效,认定报名者的考试资格。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将在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官网发布。
(四)领取准考证
资格审查通过人员于2017年4月18日到护理部携本人身份证领取准考证,如委托他人领取,需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考试形式、内容和总成绩计算
(一)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总分100分,考核合格分为80分(依据贵州省卫生厅《医院护理管理规范与常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理论考核80分为合格),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面试
笔试成绩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专业水平、基本素质和仪表等,面试采用自我介绍和考官提问两种方式进行。
面试时间每人2分钟,由5个评委现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3个评委的平均分作为考生的最终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总分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面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四)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100分,按笔试成绩占50% ,面试成绩占50%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进入临床操作能力评价人员名单将在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官网发布。
(五)临床操作能力评价
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32人进入临床操作能力评价阶段,评价期2周,分批淘汰临床操作能力较差的16人。
(六)如报考人数过多,具体考试方案由医院临时调整。
五、体检
通过临床操作能力评价的人员参加体检,体检在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由医院具体安排,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六、考察
由医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拟聘用资格:
1、因个人原因无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无法提供个人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人员;
4、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七、聘用
1、经笔试、面试、临床操作能力评价、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2、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连续两次理论或操作考试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八、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