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丹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招聘10名检察辅助工作人员,为做好本次检察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把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社会经验、工作能力较强、热爱检察事业的人员招聘到丹寨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以形成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和公正的招聘用人导向。
二、招聘人数及职位
本次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共10名。招聘职位及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丹寨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公开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一)。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仅限丹寨县户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年龄条件”中“18周岁及以上(1998年4月10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1年4月10日及以后出生)”以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薪酬待遇及管理
检察辅助工作人员每月工资300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单位缴纳部分)。
四、公开方式
通过丹寨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dndz.gov.cn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方案、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本网站为此次招聘工作官方唯一合法网站。
五、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间:2016年8月15日至17日(报名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
2.报名地点:丹寨县人民检察院三楼政工科。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者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户口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在职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5)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如驾驶证、退伍证等;
(6)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报名资格审查表》。
4.报名要求: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5.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县人民检察院在县人社局的指导下进行。经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考试前发给《准考证》,报考者持《准考证》和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凡因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经复审查实与招聘条件规定不符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6、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考生于2016年8月20日上午9:00—11:30)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县检察院三楼政工科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1.考试方式主要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考生均参加笔试考试。笔试结束后,按招考职位由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没有达到比例数的,参加笔试人员笔试后直接进入面试)。
2.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60分)和相关技能知识(40分),共100分。笔试分占总分40%。
笔试地点统一设在县城所在地,具体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时考生需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为:
综合知识测试时间,2016年8月21日上午8:30至10:30;
相关技能知识测试时间,2016年8月21日下午14:30。
3.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知识面及语言运用能力。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分占总分60%。
面试时间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4.总成绩计算。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生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加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加10分;懂地方少数民族语言的,加3分;党员加2分,曾在司法机关工作且考核称职的加5分。以上加分可以累计加分。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放弃体检的;从面试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按程序到考生所在的乡镇派出所了解情况,进行政审。对考察、政审不合格的,取消招聘资格,从参加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考察、政审,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确定为招聘对象。
(五)拟聘用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政审情况,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在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六)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考生,被确定为聘用对象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逾期3天,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对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初次聘用期限为一年,聘用期限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期限另行规定。
六、工作监督
本方案由县人民检察院政工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5-3611275(县检察院办公室)
监督电话:18786432722(县检察院纪检组)
附件:1、丹寨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面向社会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2、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报名表。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10日
1、丹寨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面向社会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