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充工作人员,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我院决定选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3名,具体岗位参见《深圳技师学院选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文件中的基本条件;
2.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规定的资格条件;
3.年龄、年限的计算及获取资格条件截止至2016年5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接受报名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由应聘者本人携带报名材料到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报名时间:2016年 5月9日—5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将军帽路1号深圳技师学院德馨楼703人事处。
联系电话:0755-83757508、0755-83752292。联系人:廖老师、申老师。
(二)资格初审
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初审。由我院人事处审核报名人员材料,根据《岗位表》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当场发放适岗能力测试准考证。
资格初审时应提供如下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请应聘人员务必复印好相关资料,除特别说明外,复印件均为A4规格):
1.《深圳技师学院选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原件2份,空表见附件2);
2.身份证或户籍本;
3.学历、学位证书;
4.教师资格证;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应聘人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应聘人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还须提供在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的证明;
6.报考岗位需要提供的荣誉材料;
7.《岗位表》中与职位要求有关的其它条件所列的证明材料;
8.按要求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材料。其中:已育或已孕人员,包括离异、丧偶且生育(含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未婚或未孕人员,采用个人申报承诺制度,提交《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原件2份,见附件3)。
9.其他
(1)国内院校毕业人员资格初审时需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原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入职备案时还需提交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注意事项:1.学历、专业必须与职位要求一致。2.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报名。个人条件与选聘职位要求不符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所提供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的不接受报名,其中弄虚作假的记录在案并报市人事部门,五年内不得参加深圳市职员招聘考试。4.应聘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5.资格初审需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报名。
三、适岗能力测试
(一)考核时间和地点
1.计划时间:2016年5月 (以学院通知为准)。
2.地点:深圳技师学院(具体考场将另行通知)
(二)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考核主要是对应聘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和适岗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面试和实操测评两部分。面试包括应聘者自我介绍、试讲与专业知识问答,其中试讲考核由应聘者就与应聘岗位所要求专业范围内的任意知识点,自备45分钟的PPT课件,现场以模拟讲课的形式进行讲述。实操测评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实际操作或写作)能力。
四、结果公布
根据适岗能力测试成绩按拟聘名额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选,并在深圳技师学院网站公布。
五、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
(一)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及考察
我院将组织审查拟聘人员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与公告及岗位表公布的条件要求相符,并由学院组织到拟聘人员原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资格复审及考察合格的人员进入公示及聘用环节。
六、公示
拟聘人员将于考察结束后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为7日。
七、聘用
根据公示情况,研究决定拟聘用人选,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规定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备案后,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到单位报到1个月内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取消聘用。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深人社规〔201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查询网站
选聘公告及有关事项请登录深圳技师学院网站(http://www.ssti.net.cn/)查询。
十、本公告由深圳技师学院负责解释。
深圳技师学院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