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应试人员报名电子信息(照片、报名登记表等),考生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和职称证书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进行资格复审。
对复审后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在职报考人员不能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取消面试资格。凡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应试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面试。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资格复审的基础上,根据报考者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笔试有一门缺考或一门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人选)。省专项招录办分别按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比例核定面试人员。对于达不到面试比例的职位,采取核减招录计划或职位合并的方式直至达到面试比例。对基层公安、司法等部门专业性强,人才资源稀缺的特殊职位,可适当降低面试比例。省专项招录办将在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准考证号、面试时间和地点、所带证件、注意事项、招录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事项。
七、考试总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平均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和最终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八、体能测评
此次招考的职位须全部进行体能测评,在体检前完成。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专项招录办组织。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凡参加面试人员(违纪、成绩为零者除外)均参加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共3个项目,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得进入体检程序。
体能测评项目为:男子组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纵跳摸高;女子组10米×4往返跑、800米跑和纵跳摸高。测评时间、地点由省专项招录办在网上公布。
九、体检
根据应试人员的最终成绩,按职位拟录取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由省专项招录办统一组织体检。参加体检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网上打印的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体检。
体检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三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组织实施。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专项招录办安排考生到另外医院进行复检。
省专项招录办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医院和省专项招录办应对复检项目保密。
报考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专项招录办组织实施,同级公安、司法等机关配合进行。对《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
体检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做到身份真实有效,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考生,给予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的处理。
体检不合格者,经省专项招录办核准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省专项招录办安排考生到其他医院进行复检。
体检工作于2014年3月中旬前后完成。
十、考察
体检结束后,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进行面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不合格者,经省专项招录办同意后,该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面试缺考或成绩为零者,不得递补),递补只能进行一次。
考察工作于2014年4月中旬前后完成。
十一、公示和录用
省专项招录办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合格人员中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招录单位负责核实。若反映的问题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该职位形成的空缺,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若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完全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由招录单位报送录用报告,填写《人民警察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省公务员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考生在面试后各环节提出放弃或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备查,3年内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
录用审批工作在2014年5月中旬前后完成。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接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任职。
十二、监督
为保证本次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对招录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纪委执法监察室、省纪委驻省人社厅监察室参与招录各环节监督工作,同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考生及考生家长代表参与考务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
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规范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招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招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终身不得报考、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其他事项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省专项招录办和招录单位要进行宣传,避免考生上当受骗。
省专项招录办咨询电话:0931—86327528633340
省公安厅政治部咨询电话:0931—85352198535220
省司法厅政治部咨询电话:0931—8822829
监督电话:
省纪委(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0931—8872048
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0931—8829359
省人社厅监察室0931—8826098
附件:
1、2013年甘肃省专项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情况简表(公安系统省直)点击打开链接.rar
2、2013年甘肃省专项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情况简表(公安系统市州)点击打开链接.rar
3、2013年甘肃省专项招录人民警察职位计划情况简表(司法系统)点击打开链接.rar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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