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关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岗位描述与说明
岗位一: 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院专职科研 1名
岗位任务:
从事锂离子电池及超级电容器研究,包括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及超级电容器电极材料的研究开发;协助科研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撰写项目申请计划书或辅助撰写项目申请;辅助实验室管理。
教育背景: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40岁以下;学科背景为材料物理与化学、电化学、及化学等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储能材料及器件的设计及开发经验;具有独立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好的科研论文写作能力
二、用工地点、用工性质、时间与薪酬
用工地点:南京大学
用工性质:专职科研岗位,相关政策详参见南京大学人力资源处网站《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行)》文件。
用工时间: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
薪酬标准:年薪8至12万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自发布之日 至2015年9月29日。
报名地点及方式:申请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提交个人简历、科研成果目录。确定正式申请后再依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二)报名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鼓楼区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 210093
邮政编码:210093
联系人:尉老师
电子邮件:qxwei@nju.edu.cn
联系电话:025-83593050
四、招聘政策咨询及招聘监督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025-83307923 联系人:方老师
南京大学
2015年9月15日
附:南京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办法(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促进学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强我校各学科的研究力量,学校特设立专职科研系列岗位。
二、岗位设置
第二条 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设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等五类岗位。
第三条 专职科研系列岗位根据校内相对稳定研究工作需要设置,聘任对象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的申请、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四条 专职科研系列岗位由有关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处,经学校审定后设立。首席研究员和研究员可设立非全时岗位,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岗位为全时岗位。
第五条 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目标、工作职责、任职要求和权利义务。原则上专职科研系列岗位应有校内联系教授。
第六条 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岗位实行短期聘任制,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三年,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研究助理岗位采取人才派遣方式聘用。所有岗位均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七条 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任人员在聘期内可应聘学校其他各类岗位。
三、基本要求
第八条 首席研究员一般应每年在校实际工作两个月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人员;
2、国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同层次及以上人员;
3、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
第九条 研究员、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助理教授;
2、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3、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
4、国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应为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第十一条 研究助理为项目聘用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研技术工作人员)、实验技术辅助人员和学术秘书,包含重大科研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学科带头人秘书和其他项目经费聘用人员,不包括一般劳务人员。研究助理岗位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
3、具有从事研究工作或承担学术秘书工作的能力。
三、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岗位招聘的基本程序为:
1、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处上报岗位需求,经学校同意后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2、设岗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评审,向学校推荐岗位候选人;
3、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设岗单位推荐的岗位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聘任意见;
4、学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岗位候选人;
5、岗位候选人在校内外公示十天;
6、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学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可直接聘任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研究助理岗位聘用人员按人才派遣岗位招聘方式进行。
四、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可申请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及相应保险,不享受住房分配、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等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 首席研究员年薪为20万元以上,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结算。全时聘用人员由学校按教授基础岗位标准承担住房公积金、失业险单位缴纳部分并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学校可为首席研究员配置研究员或副研究员1—3名。
第十六条 研究员年薪为14—20万元,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承担其中1/2,学校承担1/2,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结算。全时聘用人员由学校按教授基础岗位标准承担住房公积金、失业险单位缴纳部分并享受学校公费医疗。
第十七条 副研究员年薪为10—16万元,助理研究员年薪为6—12万元,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承担其中1/2,学校承担1/2,同时学校分别按副高和中级基础岗位标准承担住房公积金和失业险单位缴纳部分,聘任人员享受学校公费医疗。
第十八条 专职科研系列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岗位聘任人员的实验办公用房由设岗单位负责解决。科研启动经费原则上由设岗单位解决。
第十九条 研究助理薪酬待遇按人才派遣有关规定兑现。学校对于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贴;对于学术秘书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
五、考核续聘
第二十条 首席研究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岗位聘任人员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参加设岗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向学校汇报,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合同。学校有权对聘用人员单独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聘任期满考核:聘任人员根据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向设岗单位考核小组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单位对受聘人在聘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单位确定考核结果并与聘任人员进行协商,最后将考核结果报到学校人力资源处,学校人力资源处将组织专家对聘期期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与双方意向确定是否续签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研究助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核按人才派遣岗位考核方式进行。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