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我区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能够公平、公正地落实到位,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通过购买服务解决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服务人员的通知》(粤民发[2014]58号)、惠阳区民政局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管理),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全面考核和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的岗位及职责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9个镇(街道)及民政局配备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每个镇办各设1名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共9人;区民政局3人;合计12人。
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职责如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做好全区救助申请对象入户核查、确认及原有对象复核工作;负责所分配镇(街道)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1、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2、品行端正、热爱社会救助工作,愿意为群众服务;
3、身体健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招聘岗位需长期进村入户,对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确认。因此,必须具备吃苦耐劳精神以及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操作,具有惠州户籍,会讲本地方言(客家话)。熟悉惠阳本土民情优先考虑。
5、3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至2015年6月31日。(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
四、招聘人员性质和待遇
此次招聘人员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由区民政局主管,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按每人每月2800元计算,含全年节假日补贴、单位及个人购买社保部分,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报名办法
(一)公告时间: 2015年6月29日—7月3日。
(二)报名时间:2015年7月6日—7月9日。
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三)报名地点:惠阳区民政局办公室(惠阳区淡水街道金惠大道六号区政府大院主楼二楼)
联系电话:0752-3383404。
(四)报名要求:
(1)填写《惠阳区民政局公开招聘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报名表》1份。
(2)报考者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可提供就业推荐表)、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提供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照2张。
(3)不接受以下人员报名:有违法犯罪记录、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5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的人员;近2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不宜担任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4)经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准考证。
六、考试办法
考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
1、面试主要考察报考者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的素质,满分为100分,面试分数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数。面试未达到60分的不进入体检,不予聘用。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对象凭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面试者视为放弃。
3、面试成绩将在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阳区民政局网站公布,考生可登陆网站查询。若同一职位最后一名拟聘用考生面试成绩相同的,则按照学历水平高低确定录取人员。
七、体检
拟聘人选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根据面试成绩,每个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行体检。体检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2010〕382号)执行。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从面试成绩的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
由区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其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历情况、工作或学习表现、应聘资格条件、计划生育、犯罪记录情况等情况。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九、公示
根据面试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阳区民政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十、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惠阳区民政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相关手续,聘用时间为两年,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能胜任工作的,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
十一、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报考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在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投诉电话:0752-3383404。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面试、体检的或者拟聘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2)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3)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