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反恐防恐风险,维护我县的社会治安秩序及安全稳定,同时为加强我县校园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校园及周边地区的安全,根据实际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县综治办拟招聘编外合同制工人112人。为确保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现将招聘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校园巡防队员、社会治安巡防队员
二、岗位职能:
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协助民警、安保干部积极完成辖区的安全保卫、巡逻防范、应急值守、清理整治、抢险救灾、防恐防暴、校园巡防、治安知识宣传及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等重要工作。
三、招聘对象及岗位数量:
(一)面向驻延部队45周岁以下随军家属招聘10人;
(二)面向2015年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招聘10人;
(三)面向年龄在20周岁至3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招聘50人;
(四)面向年龄在36周岁至4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招聘42人。
四、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具有良好的品行,能够吃苦耐劳;
3.无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参与过黄、赌、毒及邪教等非法组织;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各部位没有明显疤痕、纹身,未患过重大疾病、精神疾病及慢性疾病,没有家族精神病史;
5.岗位招聘条件:
具有北京市延庆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1)延庆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0年6月1日之后出生);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性别和身高不限。
(2)2015年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男性;身高不限;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3)年龄在20周岁至35周岁(1980年6月1日—1995年5月31日出生)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无业农村劳动力:男性;身高1.70米以上;高中(含中专)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36周至45周岁(1970年6月1日—1979年5月31日出生)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无业农村劳动力: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初中及以上学历。
五、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6月10日
全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随军家属及大学生村官下午14:00-17:00
2.报名地点:延庆县老体育局体育馆(香苑街第四中学南)
3.所需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主页、本人页印在一张A4纸);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同版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4张;
(5)自行下载并打印相应岗位类别报名表1份;
(6)农业户籍的需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照片页);城镇户籍的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3、5页);
(7)退伍军人除需提交材料1-6项外,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随军家属人员,除需提交材料1-5项外,还需提交团以上政治部门盖章的随军家属落户审批表复印件1份,和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配偶为驻延庆县部队现役军人证明原件;
(9)2015年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除需提交材料1-5项外,还需提交县村官办出具的《大学生村官基层工作证明》。
(二)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随时取消已取得的考核及录用资格。
(三)考核及确定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的确定方式依据考核办法确定,具体考核办法视报名人数确定,确定后在北京市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yqrlsb.com)公布。
(四)体检
确定拟聘用人员后,招聘单位统一组织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五)政审、公示
由招聘单位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政审,政审合格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于政审不合格者或通过公示反映出问题且查实的,不予聘用。
(六)人员递补
对体检、政审、公示环节中因不合格或本人自动退出而空缺的岗位,按照不同招聘对象类别的总成绩依次递补;对招聘对象为随军家属、大学生村官岗位,因报名人数少及其他环节不合格而空缺的岗位,在招聘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范围内按照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报考要求
1.报考者须本人现场报名,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已聘用者即时通报并予以辞退。
2.报考者须在报名表的“个人诚信声明”栏“本人签名”处手写本人姓名。
七、工资待遇及用工管理
招聘的人员执行延庆县编外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统一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本岗位要求的,可续签劳动合同。
附: 报名表(随军家属).doc
报名表(大学生村官).doc
报名表(20-35周岁城乡劳动力).doc
报名表(36-45周岁城乡劳动力).doc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