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校医简章
根据《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69号)精神,为适应学校教育工作的要求,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校医1名。
一、招聘岗位
详见附件《2015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校医岗位简介表》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教育事业,对学生有爱心,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4月14日以后出生),限常州市户籍;
3.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不得报考的人员: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15年4月14日(周二)—4月17日(周五)。
2.报名地点:常州市第三中学(常州市博爱路154号)办公室。
3.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考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并交纳报名笔试考务费100元。
报名咨询电话:86623259。
4.报名时需提供下述材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户籍证明(指本人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打印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证件彩照3张。
5.准考证:考生准考证的领取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6.注意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开考比例为1:3。未达到开考比例,将在原简章发布网站公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2)考生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考核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属于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证明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4月17日)原件及复印件。
(4)凡属于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报考的,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四、考试考核
(一)笔试
笔试由常州市教育局委托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1.笔试内容:岗位专业知识,不指定大纲和教材,题型均为客观题。
2.笔试时间:2015年5月9日(周六)上午9:00-11:00。
3.笔试地点: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锦绣路18号)。
4.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总分100分,合格线为50分。笔试结束后3周左右,考生可登录常州教育网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1.人选确定
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该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数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由招聘单位发放面试通知书。考生交纳面试考务费100元/人。
2.组织方式
面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市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总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
面试时间:2015年6月6日(周六)。
面试地点: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锦绣路18号)。
(三)综合成绩计算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综合成绩以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权重计算。
五、体检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招聘体检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在市三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选自理。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察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市教育局负责监督。考察内容主要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原简章发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七、聘用
招聘单位与编内聘用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定要求签订聘用合同。
被聘用的社会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
聘用审批完毕后不再递补。
八、回避制度
1.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2.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九、其他
政策咨询电话:0519-85681335,85681336
监督举报电话:0519-85681366
十、本简章由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