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招聘文职雇员公告
因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面向社会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招聘10名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文职雇员的身份性质
是指聘用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专业技术和审判辅助事务工作,不占行政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对公众行使法院执法权力,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二、招聘对象
符合报名资格和聘用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户口为本市常住人口。
三、招聘计划
共10名,具体岗位资格条件见附表。
四、报考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4、相貌端正,具有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国家承认的聘用岗位要求的学历(大专及以上);
6、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10月26日(含)至1996年10月26日(含)期间出生);
7、男性身高在1.68米(含)以上,女性身高在1.58米(含)以上;
8、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证件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取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4、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五、报名方式
应聘人员自愿在报名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报名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到10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报名现场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五楼(新华路500号)。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近期正面同版二寸彩色免冠免镜证件照照片2张,到报名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交纳报名费。
报名者提供的各类证件及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不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六、考试
考试分为上机速录考试和面试。
(一) 上机速录考试:
主要考察考生的微机基本操作、打字速度等。成绩满分为100分。
上机速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 面试。依据上机速录考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1:1.5的比例由高分至低分顺序确定面试人员,如最后1名面试人员的上机速录考试成绩出现并列者,则同为面试人员。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体检和资格审查(政审)
依据上机速录考试、面试权重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由高分至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和资格审查(政审)人员。权重成绩计算公式为:权重成绩(权重分数)=上机速录考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权重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参加体检、资格审查(政审)人员。
体检和资格审查(政审)人选确定后向社会公告。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进行,资格审查(政审)参照辽宁省录用公务员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公示
体检和资格审查(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体检和资格审查(政审)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按照权重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权重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递补。
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上机速录考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岗位排名等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实的人员,不予聘用,按权重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九、聘用管理及工资待遇
公示期满后,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一) 聘用管理。对聘用人员,由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雇员聘用合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岗位需要采取集中培训和岗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培训,并负责对雇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雇员的日常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撰写考核评语,结合聘期,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解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二) 雇员待遇
1、实发工资。每人每月实发工资为1000元。
2、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月为文职雇员缴纳“五险一金”,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招聘咨询电话: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952037
辽阳市人才中心:3715565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招聘文职雇员岗位信息表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招聘文职雇员岗位信息表
序号 |
职位名称 |
招录计划 |
职位简介 |
年龄 |
身高 |
专业 |
学历 |
户口 |
其他条件 |
1 |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
10 |
审判辅助(速录) |
18-30周岁(1984年10月26日---1996年10月26日) |
男性1.68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 |
无限制 |
大专及 以上 |
本市常住人口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