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2013年下半年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事业单位人才结构,充实人才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本次考核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8名,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璧山县2013年下半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在璧山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77年8月11日及以后出生),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2年8月1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67年8月11日及以后出生);
4.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一览表》);
5.机关、企事业正式在职职工须持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方可报考;
6.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8.以下情形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满服务期也未解除选派协议的选派大学生;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8月12日至13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2.报名地点: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县卫生局底楼106室,下同),联系电话:(023)41416290。
3.报名要求: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相应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考生只能选择本次招聘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分别竞争、聘用。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委托书、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
考核采取结构化或无领导小组面试方式进行,总分值为100分,考核成绩当场公布。结构化或无领导小组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如报考岗位要求加试专业面试,除参加结构化或无领导小组面试外,还需参加专业面试,总分值100分,专业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确定为体检人选。考生考核成绩的计算方式为:考核成绩=结构化或无领导小组面试成绩×40%+专业面试成绩×60%。
(四)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若考核成绩出现并列,有专业面试的以专业面试成绩高的作为体检人选;无专业面试的以学历高的作为体检人选,如学历仍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式确定,以加试成绩高的作为体检人选。
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璧山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其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表现和其提供的基本情况,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复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璧山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人事信息中(http://bs.cq.gov.cn/bszf_Class/node_40822.htm)上公示7个工作日。
(七)递补
未按规定要求参加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的,以及经确认自动放弃的,经县人力社保局研究同意,其缺额按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用人单位组织被聘用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会社保障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此外,被聘用人员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享受2.5万元安家补助;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被聘用人员须在璧山服务5年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须服务2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返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等优惠待遇。
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要求
公开考核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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