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时司法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性质及名额
临时聘用人员(司法警察岗位),招聘名额2名。
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本市户籍;
(三)性别:男性;
(四)年龄:18—25周岁;
(五)男性身高173厘米以上;
(六)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检合格);
(七)体能测试成绩优秀;
(八)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安、司法警察类院校应往届毕业生,武警部队、解放军战斗部队优秀士兵、班长可放宽到高中及以上;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有违法受到过治安处罚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的;
3.因违纪受到过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6.其它不宜聘用为司法警察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报名时间:2014年9月1日-9月5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报名地点: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四楼407室),报名时提交身份证(退伍军人同时携带退伍军人证)、学历证、获得表彰奖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自行下载并填写《临聘司法警察报名表》1份。
(二)资格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报名者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
(三)面试。报名当日面试,采取现场提问方式进行。
(四)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执行。体检费由体检人员承担。因体检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空缺,可依次等额递补进入体检。
(六)考察研究。根据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院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确定拟聘对象。
(七)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不能适应工作的不予聘任。
(八)办理手续。体验合格者,试用期满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聘期3年(含试用期),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签。
本公告由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028-38166269。
咨询电话:028-38166368。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