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娄底市人社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娄底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系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自收自支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三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人员计划及岗位要求
招聘岗位 |
计划 |
学历要求 |
年龄要求 |
所学专业 |
其它要求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法律工作人员(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
1 |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30岁以下(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
法学、法律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法学理论专业 |
有学士学位 |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计算机网络技术工作人员(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
1 |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30岁以下(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
电子计算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与软件应用、应用电子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技术与信息处理 |
有学士学位 |
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计算机网络技术工作人员(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
1 |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30岁以下(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
电子计算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与软件应用、应用电子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技术与信息处理 |
有学士学位 |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政治思想表现好,品行优秀。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官端正,肢体健全,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有吸毒行为的。
4、曾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5、有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6、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暂未结案的。
7、尚在工作单位服务期内的。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4年7月14日至18日
2、报名地点: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319室)。
3、开考比例要求: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同一岗位招聘计划与报考人数比例必须达到1:3以上,达不到该比例的学科岗位,不得开考。
4、报名要求:采用现场报名和现场数码照相的方式。报考人员须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及2张1寸免冠半身彩色近照。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应同时注明报考人员现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
四、笔试与面试
1、笔试
笔试内容:笔试按百分制计分,内容为报考的招聘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
笔试时间:2014年8月(具体时间提前3天通知)。
笔试地点:待定(以准考证上通知的地点为准)。
2、面试
面试人选按招聘计划和参加面试人员1:2的比例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并列排名。其中按1:1的比例参加面试的,其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不得列为体检对象。
①面试形式:面试为百分制计分,形式为结构化面试。
②面试时间:2014年8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③面试地点:待定。
④面试评委:7人。
五、成绩的合成
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排名。
六、体检
1、参加体检的人员:在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等额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2、体检医院和体检标准的确定:体检医院按规定确定,体检标准参照按《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2007〕20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标准执行。费用由受检人自理。
3、体检不合格的处理: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岗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体检合格后递补为考核对象,每个岗位递补限定一次。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为考核对象。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法纪观念、工作实际等情况。如考核不合格(含本人自动放弃)出现空缺,按上述体检递补办法确定体检对象,经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考核,每个岗位递补一次。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工作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审批聘用
拟聘人员按规定报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一年,已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废除相关手续。
联系人:曾星亮 伍琛芳
咨询电话:8262075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