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提升事业单位工作服务效能,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3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具体岗位详见附件《沭阳县县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面向社会招聘,含2014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和学位)。
三、招聘基本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5、符合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详见《沭阳县县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专业划分参照《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4)。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4年4月28日及以后出生),硕士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79年4月28日及以后出生)。具体年龄要求以《沭阳县县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上要求为准。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14年4月28日至5月7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沭阳县人才中心(沭阳县广电台大楼208室,联系电话:0527—83592583);
3、报名方式和资格初审:现场报名。现场报名须提交报名登记表以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和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原件审核后予以退还),2014年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在报名时还未领取到毕业证书的须提供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必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提供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审核)。
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缴纳笔试费用100元。
(二)笔试
笔试由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笔试总分为100分,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成绩由县人社局在《花乡沭阳》网站公布(www.shuyang.gov.cn)。笔试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职位。
领取笔试准考证的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22日。
领取笔试准考证的地点为:沭阳县人才中心(沭阳县广电台大楼208室,联系电话:0527—83592583)。
(三)资格复审与面试
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前,县人社局对通过笔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的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进行递补。
面试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缴纳面试费用100元。
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的50%、面试成绩的50%合成总成绩。
(四)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如出现考生总成绩相同的,以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并在《花乡沭阳》网站上公布(www.shuyang.gov.cn)。
体检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体检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五)考核、公示
体检合格人员参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
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花乡沭阳》网站上进行公示(www.shuyang.gov.cn),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在考核、公示期间出现缺额的,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结束后,放弃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县人社局为其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入编手续。试用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六、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开监督。
监督电话:0527-83595162(沭阳县人社局)
七、本简章由沭阳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沭阳县人社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