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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4年秋季申请流程

时间:2016-07-03 10:45:21 点击:

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及2014年秋季申请流程

为做好2014年秋季本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认定条件及申请流程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持有2013年6月30日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或2013年7月1日后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户籍未迁至上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免此项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注1:本公告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国考人员(本市教师资格国考培训咨询电话为:021-62523048)。

注2: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3: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军校等学历证书申请,需经学信网获得认证,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军籍学历者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需提供相关文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注4: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本市认证地址: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联系电话:021—64829191。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或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申请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沪语委[1996]6号)文件规定,语文教师(含高师中文系教师)与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87分)及以上标准。

注5: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6: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021-62558388。

(五)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注7:附件《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

二、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2014年秋季国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请于2014年9月1日至10日登陆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在网站首页“服务大厅”内的“在线办理”栏目里选择“教师资格申请”,注册或登录后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9月10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8: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

注9: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份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2014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在一个省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同时在两个以上省市申请认定的,在本市申请认定为无效。

(二)上网下载并准备有关申请材料

在上海教育人才网(www.shehr.cn)正式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若符合系统设定的自动审核标准,提交后即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等材料;若不符合,将由后台工作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工审核,如人工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再次登录下载有关材料。

(三)现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预审)

请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通知》的提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上网下载后打印在一张A4纸上,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A4纸);表中要求由单位填写部分视申请人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对于上海市户籍的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若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职介中心填写盖章(居委会、村委会盖章无效);

(2)对于所有持居住证的申请人:由本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现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并共同盖章(无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加盖单位公章,仅单位人事部门或单位公章为有效。如本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现工作单位,需由现工作单位出具档案保管证明);

(3)对于工作属人事派遣性质的,工作单位栏填写派遣公司或具体派遣单位,并由与工作单位栏相一致的单位填写盖章;

(4)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盖章(院

系或其他单位部门盖章无效);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自出具日开始三个月内有效,户籍未迁至上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需回原籍开具证明)

4.《身份证》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或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人才居住证及有效期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

5.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前(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2000年以后(不含2000年)的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党校、军校等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学信网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军籍学历者另需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明或转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非军籍学历者在招生入学时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需提供相关文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6.申请人已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8.目前已参加工作的申请人员需带好反映其劳务关系的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中一致。若无法提供相关合同原件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则相关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暂未参加工作者需带好本人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免此项要求);

9. 其他应认定或受理机构的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注10:以上第4、5、6、7、8项原件经受理机构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第1、2、3项材料与4、5、6、7、8项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后递交;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需待齐备后予以受理。

(四)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并在现场拍照

材料受理后,申请人将获得由受理机构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然后在现场拍照。

(五)上网查询预审结果,完成体格检查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现场受理(预审)回执》提示的时间,请及时上网查询预审结果等有关信息。

如预审通过,请按规定时间上网下载并打印本人的带有条形码的《体格检查表》,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的医院完成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结果将由指定医院直接转送至认定机构,不需本人领取。

(六)上网查询认定结果,办理领证手续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体格检查截止时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请根据网上有关公告信息所提示的时间查询认定结果。取得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部分认定机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快递方式或现场领证)。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不补)。

注11:本市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电话为:021-62523036

(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高中以下(不含高中)教师资格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区(县)或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申请高中以上(含高中、中等)教师资格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持党校学历证书、军校学历证书、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所有非全日制学历证书、及2000年以前毕业(含2000年)的所有学历证书申请的申请人员仅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理点申请认定。

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

1.     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2.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上海,可以在上海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可以在上海参加认定,其中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每年春季)参加认定。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仍需回原籍派出所开具。不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3.     对于以居住证方式申请认定的,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吗?

(1)2013年6月30日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要求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居住证办理机构重新开具。

(2)2013年7月1日后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认定),居住证上直接印有有效期。

4.     以往参加过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拍过照片,本次认定还需拍照吗?

以往参加过认定拍过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上已有本人照片的,

本次认定不需要再拍照片。

5.  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要求申请人空腹。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必须与初检的医院一致,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

6.    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

(2)疑似怀孕的,可在医院当场验孕,凭验孕证明,已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备孕期、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7.     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如何处理?

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可由体检中心视具体情况,在生育后,给予一次复查机会,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8.     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9.     对于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普教系列未开放港澳台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目前未开放外国国籍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0.  对于各类证书遗失的,如何办理?

(1)身份证遗失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普通话证书遗失的,需要提供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开具的遗失证明;

(3)毕业证书遗失的,需要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原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

11.  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忘记密码怎么办?

(1)若申请人忘记密码,可以根据上海教育人才网上提供的三种途径找回密码;

(2)也可带好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具体地址:岳阳路1号807室(接待时间:8月25日-9月10日期间工作日9:00-11:00,12:30-16:00,咨询电话:62520027,须电话预约后再前往办理);

12.  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身份证已被注册怎么办?

处理办法同上面11。

注12: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上海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览表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地址

咨询电话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延安西路900号305室

(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临时办公地点:枣阳路108号1405室)

62523036

黄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泗泾路5号205室

63292092

普陀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枣阳路108号1709室

32201123

闸北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共和新路710弄32号204室

66291005

宝山区教育局

宝杨路158号

66592610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

启良路82号

59524988

浦东新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浦电路86号706室

50156852

松江区教育人才中心

方塔北路195号

57837092

金山区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石化金一东路2号1406室

57931675

青浦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公园路301号

59710231

崇明县教育局

新崇北路6号

59622127

作者:文武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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