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现就柯城区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柯城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辖区内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户籍不在本区,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和柯城区范围户籍的人员可向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网上报名时间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网报时间:9月26日-10月21日。
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8:00—17: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开放。
三、网上报名方式及打印申请表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员网报入口”(红色入口)选项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注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阅读“申请人必读”。
2.确认“服务条款”。
3.填写“身份信息”。如果您不知道统考合格证编号,请登录http://www.ntce.cn,从“成绩查询”栏目查询。
4.选择“认定机构”。该页面上部分信息直接从系统中提取,下部分选择认定机构。认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请选择“柯城区级认定机构”。
5.选择“确认点”。
6.阅读“注意事项”。
7.填写“申请材料”。页面分为三个部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登录信息(必须牢记);申请人填写信息。其中申请照片选择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无头饰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请确保加贴在申请表上,及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照片与此电子照片同一底版,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
在申请人将全部申请信息填写完成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将个人申请信息提交给认定机构。
8.注册“完成”。提交成功后(如果提交信息填写错误,系统将弹出相应的错误提示),页面显示了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电子邮箱和密码以及“登录”按钮,点击“登录”按钮,则会进入到认定申请人登录页面。在网报时间结束之前,申请人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修改(“国考”申请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不可修改,其他信息可修改)和查看申请信息。
(二)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填报申请信息后,需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在现场确认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认定机构。在申请人登录后(“国考”红色入口),点击页面右侧的“打印申请材料”,可以在页面的预览窗口内看到申请表样式,系统默认选择的是A4版式。点击预览窗口右上角的“打印”按钮,则打印所有页面。之后请将该表4张A4纸按顺序翻印成1张A3纸格式。
四、现场确认
申报初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参加“柯城区级认定机构”组织的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注意事项有:
(一)确认时间:
10月26日-27日每天的8:30-11:30和14:00-16:30,现场确认网络工作时间将于10月27日16:30关停。故请申报人员注意务必备齐所需的所有材料、按时参加现场确认,逾期恕不办理。
(二)确认地点:
柯城区教育体育局办公楼四楼西头会议室确认(地址:衢州市紫荆东路81号,电话:
0570-3032638)。
(三)现场确认随带材料:
①柯城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一式1份;
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A3纸正反面打印);
③由工作单位(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A4纸1份;
④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复印件)
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⑥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档案中在学期间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⑨与网报同一底版的1寸照片4张。其中2张请预先粘贴在个人申请表上(若有电子照就不需粘贴了),1张粘贴在体检表上,1张上交用于做证);
五、集中体检
通过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员,均须参加在指定医院集中进行的体检(其中一项为X光胸透),具体安排在现场确认时通知。
六、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适时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个人各个申请时段的状态。
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社会人员,可在11月底前后登录“柯城区教育网—教师资格认定专栏”,查看有关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七、咨询电话及网址
柯城区教育体育局联系电话:0570—3032638
柯城区教育网:http://www.kcjy.cn/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柯城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表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附件1~5(点击下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