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5〕4号)精神,现就我省2015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时间
根据工作要求,从2015年起每年将开展2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请各认定机构提前做好工作安排。2015年春季全省网报统一时间安排在4月10日至21日,认定机构须于6月3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秋季全省网报统一时间安排在9月16日至25日,认定机构须于11月2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各市(州)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
二、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时间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每年春季进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于4月10日至21日在网上进行报名后,根据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系统中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经现场确认并领取《受理凭证》和《体检表》,将所有资料原件及影印件交任职高校人事部门。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各高校组织专家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统一组织体检。高校人事部门务必于5月15日前将申请者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检结果及相关资料影印件报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按权限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广泛宣传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和相关工作安排,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
联系电话:0971-6310741
青海省教育厅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