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师(市)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各师(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师(市)监狱系统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打印的《报名表》等材料。报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报考职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定向招录“兵团选派生”职位的,应提供师(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派遣文件;报考定向招录“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职位的,应提供团场政工办出具的证明(说明具体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报考定向招录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职位的,应提供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市)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
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有“双语能力”和“文字能力”要求的职位,在资格复审时增加双语能力和文字能力的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在资格复审环节进行视力检查,进入体检环节不再检查视力,视力检查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视力检查不合格人员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七、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系统(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戒毒系统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3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分别由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各师(市)及监狱系统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费用40元。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九、体检
报考公安系统(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戒毒系统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的考生按1:2进入体检,其他职位的按1:1进入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师(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十、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经考察后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十一、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兵团监狱管理局按照职位招录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选名单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兵团考试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或举报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招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十二、监督与回避
兵团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招考信息发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十四、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
1、各师(市)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第一师(阿拉尔市) 0997-6350164
第二师(铁门关市) 0996-2031406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0998-2533054、2535035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0999-8182432、8182440
第五师(双河市) 0909-2296693
第六师(五家渠市) 0994-5804782
第七师 0992-6867839
第八师(石河子市) 0993-2014939、2069511
第九师 0901-3384236、3341024
第十师(北屯市) 0906-3371506、3371195
建工师(第十一师) 0991-6686428
第十二师 0991-3839439
第十三师 0902-2565013
第十四师 0903-2566011
兵团监狱管理局 0991-8820760
2、考务和技术咨询电话:0991-8883053
3、监督举报电话:0991-12380、12388
4、政策咨询电话:0991-2890637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职位汇总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 委 组 织 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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