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河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公 务 员 局
2016年为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加强基层政法干警队伍建设,决定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部队退役士兵及服务基层项目等人员中,为我省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395名干警。
一、招录培养方式
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采取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择优录取。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三类,学制两年。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本科学历起点第二学士学位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经济欠发达县(市)级以下法院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直政法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户口和档案迁入学校。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格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到定向基层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研究生层次的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录取后不到培养院校报到的、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报考、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公布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同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二、招录培养计划
全省招录计划395名,其中法院系统13名(法律硕士5名、本科二学位8名)、公安系统350名(本科二学位200名、专科150名)、司法系统32名(本科二学位27名、专科5名)。
三、招录培养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培养对象
1. 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26日至1998年8月26日期间出生),只能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部分职位只允许本设区市户籍或生源的考生报考。
2.河北省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0年8月26日至1998年8月26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年龄可放宽到27周岁(1988年8月26日以后出生)。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部分职位只允许本设区市户籍或生源的考生报考。
3.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2016年当年(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26日至1998年8月26日期间出生),只能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
4.现役军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含试用期人员)、全日制普通类非应届毕业的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不在招录范围。
对于夫妻分居两地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以报考河北省户籍配偶或父母的户籍所在市职位。
(二)招录培养基本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三)招录培养学历、学位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4.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招录培养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4.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等法规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学历、学位的取得时间、退役时间、获奖时间等涉及时间计算的,截止时间统一按2016年8月26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