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政策解答
各位考生:
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招考政策,现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自治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在部队服役期间入学取得的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治区公务员招录对象是哪些人员?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高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含2016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满8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 (含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上述第2项人员,可报考职位为新疆户籍(生源)或面向全国的职位。第3-7项人员户籍不限,其中:第3项人员既可以报考面向本类人员专项职位,也可以报考新疆户籍(生源)和面向全国的职位;第4-7项人员既可报考关系人所在户籍地(驻地)的职位,也可报考新疆户籍或面向全国的职位。
面向全国招考的详见《职位表》。
报考面向工人专项职位的,是指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报考面向农牧民专项职位的,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和畜牧业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
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包括选调生、选派大学生、选派留疆战士、南疆乡镇招录内地高校毕业生等人员。
其他涉及新疆户籍、服务期限、婚姻状况和工人、农牧民从业时间时限的,均截止至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
全国“985”、“211”工程院校和新疆12所本科院校符合条件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选调生。报考条件详见《2016年自治区公开考试录用选调生(公务员)报考说明、职位表》。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6年3月23日):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处理期限未满的人员;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录用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因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6.曾经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满5年的人员;
7.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服务期内辞职未满3年的人员;
8.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其中,有《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职位说明”所列情形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职位。
(四)公务员招录对公务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报考人员与参加招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须及时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公务回避。
(五)年龄如何界定?
职位年龄要求35周岁及以下的,为198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30周岁及以下的,为1985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25周岁及以下的,为199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应届硕士、博士(非在职)人员报考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为1975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县、乡机关职位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报考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为1970年3月23日至1998年3月23日期间出生。
上述日期均含当日。
(六)如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职位专业条件?
专业条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6)》(以下简称为专业参考目录)进行审核认定,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的全称如实填写,未如实填写的,后果自负。
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类别(类)包含具体专业。
1.同一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若招录职位界定在 “类”,则该“类”下所有的具体专业都符合专业条件。若招录职位界定在具体专业,则只有该具体专业才符合招录职位专业要求。若所学专业在专业参考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类,则相应的招录职位均可选择报考。
2.不同学历层次的报考人员,如报考职位限制到“类”,则相同类的高层次学历人员可以报考低层次学历要求的职位。(例:某职位要求专科、经济财务类,则研究生层次的经济学类、本科层次的经济学类专业均符合专业条件);如名称基本相同、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报考人员提供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后,由招录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专业条件的认定结论。
(七)当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不相同时,如何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条件?
1.专业名称相似的情况。所学专业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仅有“和”、“与”、“及”、“及其”等连接词不同,或者仅有1个“学”字差别的,可视为同一专业,符合专业条件。
2.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专业具有包含关系的情况。当报考人员专业包含职位要求专业时,符合专业条件,如报考人员专业为“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可以报考专业要求“机械工程”的职位。
当职位要求专业包含报考人员专业时,如职位要求“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报考人员专业为“机械工程”,由招录机关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3.专业参考目录中含括号专业的情况。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表示包括多种专业。如中文(文秘或秘书)教育。第二种是表示专业培养方向,如学科教学(体育),表示学科教学中培养方向为体育方向的专业。
4.专业名称与职位要求专业不相同的情况。首先要看所学专业是否已列入专业参考目录。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专业参考目录、但未列入招录机关职位专业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如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自治区区级机关职位由招录机关认定,地州市及以下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如名称不同、所学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报考人员必须与招录机关联系,并提供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供招录机关做出是否符合专业条件的认定。
5.专业不符合职位条件,但具有专业相关从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此类情况,不能认定为符合专业条件。如报考人员不能以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其他专业毕业证报考要求“会计学”专业的职位。
6.对专业条件有疑义时,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专业参考目录、公告和政策解答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对专业有疑义时,要向招录机关咨询。招录机关对有疑义的专业,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认定或提出意见。
(八)户籍(生源)问题如何界定?
1.职位表中户籍一栏为空白或不限的,是指简章规定的报考范围,对户籍条件没有特殊要求,以简章规定为准;标注“面向全国”的,是指中国国籍的均可报考;标注新疆户籍或生源的,是指新疆户籍或生源人员、简章中招考对象第2-7项人员均可报考;标注各有关地州市或县市户籍或生源的,仅限于当地户籍或生源人员报考。
若报考人员报名时有疑问可直接联系职位表注明的咨询电话确定。
2.生源是指在当地具有高中学籍,并从当地考入各类高校的人员。
3. 自治区统一选派到当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含选调生等人员)的配偶、当地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在当地工作的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驻当地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除可报考对户籍无特殊要求的职位外,也可报考要求新疆户籍(生源)以及当地户籍(生源)的职位(如伊犁州直户籍人员的配偶是内地户籍,其配偶可报考新疆户籍(生源)、户籍不限(不作特殊要求)、伊犁州直户籍(生源)职位)。
4.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的内地生源毕业生,可报考面向全国、户籍不限(不作特殊要求)以及新疆户籍(生源)职位。
报考人员户籍认定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报考人员须取得该职位规定的行政区域户籍。
(九)辅修第二学位人员怎样报考?
具有高校、国家承认学历及学位的双专业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其中一个专业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辅修的第二学位只有学位证书,没有毕业证书的,可咨询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确认是否符合职位专业学历(学位)条件。
(十)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在资格审查时与其他材料一并交资格审查部门审核。
(十一)非普通院校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十二)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有什么要求?
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供高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并在本人所报考职位录用公示前提交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
如期毕业但因助学贷款未能还清暂未取得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在本人报考职位录用公示前须提交助学贷款证明及毕业证明,并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及时向报考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备。
2014年、2015年经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十三)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四)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