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市2016年将组织考试录用419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82名、辖市(区)机关152名、乡镇(街道)机关86名、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99名;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职位33名,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2名,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社区)主任职位3名。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考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省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
(二)考录对象
1.社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指社会人员)或常州市生源(指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报考监狱系统职位,不受户籍(指社会在职人员)或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限制。
2.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考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我省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3.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上述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4.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本辖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报考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5年1月11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以及招考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的还应具备:
1.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符合招录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报考监狱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工作;
2.符合考录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条件要求;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5.身体健康。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四)不得报考的人员
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19.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3.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