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考试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作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3.凡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岗位应聘者,通过资格复审后直接进入面试,对于报考人数较多的岗位,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测试,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内容以考察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为主,由招聘单位自行确定。
4.笔试成绩的计算。综合管理岗、社会科学专技岗、自然科学专技岗、医疗卫生类笔试成绩为《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之和;中小学教师类(D类)笔试成绩为教育综合基础理论和学科专业知识考试成绩。
5.笔试加分。符合事业单位招聘笔试加分条件的报考者,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
(2)回族考生加5分;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加10分;
同一名报考者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6.笔试最低分数线划定。笔试结束后,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最低分数线,并按照笔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所招聘的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3:1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含加分)低于笔试最低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对生源少或者专业性强的岗位和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三项目”服务人员招聘的岗位,达不到3:1面试比例的,按达到笔试最低分数线以上人员的实际人数直接进入面试。
7.报考者于笔试结束20日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四)资格复审。
1.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2.面试前复审。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件,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线以上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留学人员在资格复审结束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4.资格复审后要填写《2016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应聘者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面试人员资格复审表报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5.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将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当地公示。
(五)面试
1.区直招聘单位面试由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单位实施,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组织实施所属县(市、区)招聘单位面试工作。面试组织实施部门提前一周,通过在公共网站发布公告或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应聘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并做好通知记录。
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先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同时兼报特岗教师的,不再参加特岗教师招聘。
2.面试的方式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取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测试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面试评委不得少于7人,评委从自治区评委库中按专业分类抽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面试,专业评委不得少于70%。面试方案须提前两周报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3.面试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面试专业题分值不低于70%。各岗位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百分制)的,取消招聘资格。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3)×50%+面试成绩×50%。
5.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六、体检
(一)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纪检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申请复检的应聘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七、考察
(一)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可取消招聘资格。
(四)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八、公示及聘用
(一)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拟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公共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的区直主管部门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并填写《宁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审批花名册》《宁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和《宁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统计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取消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面向“三项目”人员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动和参加遴选。不签订服务合同的,不予聘用。服务合同存入个人档案。
九、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若有变动和调整,以报考网站公开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补充公告为准。
(二)为了帮助应聘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聘的有关政策,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政策问答》(附件2),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等,请应聘者认真查阅。
(三)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以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宁夏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3,509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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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rar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