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述程序合格者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奉化人才网和奉化教育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到相关学校。其中2015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市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书,待毕业派遣到学校后,由学校办理聘用手续。如不能在2015年8月31日前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者,不予聘用。
社会人员现在有工作单位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手续后予以聘用。拟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须在办理聘用手续的同时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拟聘用人员不按时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一年的考核期,考核期满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并经考核合格的,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如考核期满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并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人事档案转至奉化市人才服务中心。
新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实行五年服务期制度,服务期内不办理调动手续。
(五)递补规定
面试实施2天前,取得面试资格人员书面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对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在报考该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重新进行体检)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拟聘用人员在聘用通知签发前书面提出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聘用资格的,在报考该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从总成绩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重新参加体检和考察)。递补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并不再递补。
在2015年8月底前由于教师调动等原因导致学校教师不足,在市编办核准的年度用编指标内,由市教育局提出补录意见,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校医和小学美术(书法)职位在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面试合格人员中,按学科笔面试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列在前)予以补充体检、考察和聘用。中小学计算机职位先在第一次公开招聘考试面试合格人员中,按学科笔面试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列在前)予以补充体检、考察和聘用;补录后尚有部分学科指标不足的,在第二次公开招聘考试面试合格人员中,按学科笔面试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列在前)予以补充体检、考察和聘用。
五、本次教师公开招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教师招聘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教师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我市教师招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六、本次招考工作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督电话:88588429、88523822。本公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工作时间):0574-88521521、88681560、88570527。
附件:1.2015年奉化市第二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和校医计划汇总表
2.2015年奉化市第二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和校医报名登记表
奉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化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2日
附件1
2015年奉化市第二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和校医计划汇总表
招聘 职位 |
人数 |
专业要求 |
学历 要求 |
招聘范围 |
其他 资格条件 |
中小学计算机 |
4 |
教育技术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信息技术及微机应用、网络技术与信息处理、计算机科学教育、网络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网络管理、网页设计 |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 学历 |
1.2015届宁波大市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 2.2015届宁波大市生源已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国考”笔试、面试和普通话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 3.具有宁波大市常住户口(以2015年5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并持有本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国考”笔试、面试和普通话合格证书者。 |
1.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校医的人员年龄放宽到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应聘校医的人员和2015届毕业生应按已经明确的专业要求报考,未明确的专业原则上不能报考,如确属相近专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教育局商定后确定。其他人员按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科报考。 |
小学美术 (书法) |
1 |
美术、美术学、美术教育、美术教育学、艺术设计、绘画小学教育(美术)、初等教育(美术) | |||
校 医 |
2 |
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社区医学、全科医学 |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
具有宁波大市常住户口(以2015年5月4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